经济性裁员不依法定程序无效
导读:
核心内容:在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可以裁减人员,但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为了平衡双方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适度限制。
2010年,杨某应聘某网络公司,成为该公司的技术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止。
今年上半年,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因此决定裁员。公司制定并公布了《公司裁员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40%上报裁员名单。《规定》还称,“在公司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公司可以裁减人员,但应提前30日通知被裁员工,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该规定正式出台后,各部门均裁掉了40%的员工,杨某便是某部门中的一员。他心有不甘,遂咨询公司做法是否合法。
说法:北京兰台律师事务所的刘扬律师指出,所谓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渡过暂时的难关。本案中,杨某所在的公司裁员虽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条件,但裁员程序不合法。
经济性裁员虽然合法,但裁员同时也涉及被裁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了平衡双方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适度限制。《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规定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刘律师指出,本案中,杨某所在公司没有就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意见,更没有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这种不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的裁员是无效的。公司应当撤销其裁员决定,继续履行与杨某的劳动合同。(刘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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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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