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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索赔33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2 04:11:52 人浏览

导读:

梁某于2008年6月29日到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出任财务总监。2009年6月29日到期终止后,梁某继续在公司上班,但中达公司未与梁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去年12月15日,中达公司以梁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并支付梁某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7

  梁某于2008年6月29日到四川中达凌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达公司)出任财务总监。2009年6月29日到期终止后,梁某继续在公司上班,但中达公司未与梁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去年12月15日,中达公司以梁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为由,解除了双方,并支付梁某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27420元。今年2月5日,梁某委托劳动律师向成都劳动仲裁会申请仲裁时,出示的证据显示去年2月至去年12月,梁某在中达公司领取税后工资为330000.35元。因此要求中达公司支付双倍税后工资33万余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5837.35元,额外经济补偿金2918.78元。

  今年6月19日,成都市劳动仲裁委裁决中达公司一次性支付梁某去年2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33万余元。成都市劳动仲裁委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双方虽未续签合同,但去年2月到去年12月期间无书面劳动合同事实成立,因此中达汽车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另行支付梁某2011年2月到2011年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33万余元。梁某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成都市劳动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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