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省直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导读:
河南省劳动厅 豫劳险[1998]30号
省直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并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郑政文[1998]147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企业实际,现就调整省直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的调整
从1998年7月份起,取消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加退休费用提取的办法,改按企业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企业缴费工资总额,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按企业工资总额的24.23%缴纳。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调整为4%。
二、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 调整范围、时间和标准。参加省直统筹的省直企业1997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人员,从1998年7月1日起,按下列标准增加养老金:
(1) 1992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工龄满35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工龄满30年不满3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工龄满25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工龄满20年不满25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工龄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2) 199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工龄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工龄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因工伤退休享受护理费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不低于25元;因病退休的,按上述档次分别降低5元。
(3) 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2. 审核时间和办法。此次调整养老金的企业,应于1998年10月12日至23日到省社保中心领取“省直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花名册”,核对无误后,即向企业拨付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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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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