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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直管行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3 02:14:21 人浏览

导读: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鄂劳社办[2001]49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998年9月已移交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这部分企业移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鄂劳社办[2001]49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文件规定,原实行行业统筹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于1998年9月已移交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管理。这部分企业移交后,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轨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9]119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元月1日起,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我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为妥善解决好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解除职工劳动关系及其养老保险和个人帐户转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省直管行业企业职工调动或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按国家和我 省养老保险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二、企业因改革、改制大批量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关系可先转移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按政策规定转移的基金,专项列入中央财政下拨资金中统一调剂。当地接受这部分人员确有困难或没有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其养老保险可由省统筹办设立个人缴费窗口进行管理。

  三、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可先由企业申报,经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统一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各地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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