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导读:
乡镇企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应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区县农保中心必须对其退休手续进行审核。凡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城镇养老金计发办法给付月养老金;对不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职工,一次性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退给本人。
在城镇企业工作并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农村户口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由本人提出申请,可以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全部储存额划转至其居住地的农保机构,并由农保机构按农村养老金计发办法发给养老金。
农村地区外资企业职工流动到城镇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1、职工个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出单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向所在地乡镇农保所办理职工个人帐户转移变更手续。乡镇农保所据此初审并打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四联),交区县农保中心复核。
2、区县农保中心复核盖章后,将《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和《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四联)退还乡镇农保所。
3、乡镇农保所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四联)后,一份留存,另三份交调出单位。
4、调出单位将《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份留存,另二份及时通过该职工送达调入单位办理相关转移手续。
城镇企业职工流动到农村地区外资企业的养老保险转移
1、调入单位填写《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随同社保中心开出的转移单交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乡镇农保所。乡镇农保所审核后交区县农保中心。
2、区县农保中心收到社保中心寄出的基金转移单后,应填写回执并将一联寄回社保中心,另一联留存。
3、区县农保中心待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金到帐后通知乡镇农保所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对有关表式进行复核盖章后退乡镇农保所。
4、乡镇农保所审核后,为转移对象建立个人帐户。
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审核
1、转移前审核的基本内容:转移对象个人帐户的缴费额(含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记入个人帐户部分)的基数和比例,以及按规定保险利率记入的利息。
2、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应转移的储存额是:1997年12月31日前,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后,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本息。
3、对于转移对象个人帐户历年缴费额低于规定标准的部分,应要求转移对象或其原所在的单位按规定标准予以补足(包括利息),只有在缴费额补足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简称农保中心)方可为其办理转移手续。
4、转移对象个人帐户历年缴费额低于规定标准部分的追缴起始日期规定为:若转移对象进入单位工作时,该单位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农保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以转移对象进入该单位工作之日作为追缴的起始日期;若转移对象进入单位工作时,该单位尚未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当地农保机构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则以该单位作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农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日期为追缴的起始日期。农保机构将以此作为计算其缴费年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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