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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讨论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5:14:42 人浏览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09年7月讨论稿)博主提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未区分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第二稿将二者分离,并将有关实体问题在司法解释(四)中进行规定,司法解最高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09年7月讨论稿) 博主提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未区分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第二稿将二者分离,并将有关实体问题在司法解释(四)中进行规定,司法解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

  (2009年7月讨论稿)

  博主提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一稿未区分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第二稿将二者分离,并将有关实体问题在司法解释(四)中进行规定,司法解释三草案仅对有关程序问题进行明确。此前有关“司法解释三未出台,何来司法解释四”的争论即缘于此。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一、【规章制度】

  第一条【规章制度的适用】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民主程序,一般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但如果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且劳动者没有异议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劳动合词缔约上过失责任】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以对方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请求赔偿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第三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认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期限的,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应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七条)

  第四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理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五条【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确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一)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的次日。

  (二)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日期。

  (三)劳动者与企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得日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

  第六条【工作年限和签订合同的次数】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一)为使劳动者工龄清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的;

  (二)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三)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安排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四)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五)其它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或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富余人员下岗安置等规定,与劳动者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不连续计算;

  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补偿金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实施条例第十条)

  第七条【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致使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或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一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十

  一条)

  第八条【未经劳动者同意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效力认定】用人单位在没有劳动者授权或知晓的情况下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且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劳动者否认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在没有劳动者授权或知晓的情况下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劳动行政部门备案,且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不存其他违法行为,劳动者否认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八十二条)

  第九条【竞业限制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视为该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仍具有约束力。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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