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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落户青岛 社保需缴足6个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9 00:03:42 人浏览

导读:

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人才落户、购房落户等落户青岛的政策作出了调整,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青岛市出台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14〕38号,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人才落户、购房落户等落户青岛的政策作出了调整,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详细介绍。

  1.购房落户

  (1)在城区具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购房地申请落户。

  (2)在市区有稳定经济收入人员,在新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7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具有完全房屋产权资格的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在新区购房地申请落户。

  “购房”落户条件的,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指被市区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录用(聘用)或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在市区从事第二、三产业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依法领取退休养老金。申请落户的房屋指: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居住、住宅、宿舍,房屋状况规划用途为公寓、商住两用且土地用途为住宅,房屋贷款已全部还清的新建单套商品房。共有产权的,产权人仅限夫妻及未婚子女。购房落户由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市公安局审批。

  2.人才落户

  (1)派遣期内的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按照《关于青岛市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9号)办理。

  (2)留学回国人员,持国家教育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市人社局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介绍信、落户登记表、实际居住地证明,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3)国内在职专业人员,由接收单位向市或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市人社局核准同意后,持《调动人员落户登记表》、户籍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及专业人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落户条件的学历、学位,职称或职业资格等),到拟落户地公安分局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接收单位属市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直接向市人社局申请;其他单位向单位所在地的区人社局申请,区人社局初审后,报市人社局核准。

  “特殊专业人才”落户的,体育专业人才指年龄20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年龄26周岁以下,获得全国性成年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28周岁以下,获得洲际性正式比赛前6名;年龄在30周岁以下,获得世界性正式比赛前6名。由市体育局受理材料,并提供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市公安局审批。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引进由相关部门持有关材料报市公安局审批。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青岛市积分落户办法

  第一条 为合理控制人口规模,引导人口有序流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市政府确定的积分指标体系,对申请落户人员的条件进行指标量化,并对每项指标赋分,累计积分达到规定分值,可申请落户。积分体系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申请人积满100分,可在固定住所所在地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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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申请将户口迁入我市市区的居住证持有人员,可按本办法参加积分落户。

  第四条 我市对年度积分落户人数实行总量控制,年度积分落户指标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积分落户工作,负责下达积分落户指标计划并监督检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积分落户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实施细则,开发积分落户信息系统,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开展相关工作,做好积分汇总、审核、排名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居住期限、犯罪记录等情况的审核,办理积分落户。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积分落户工作。

  第六条 申请积分落户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持本市有效的山东省居住证满3年;

  (四)在本市就业或创业并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

  (五)无犯罪记录。

  第七条 申请人应登陆网上申请平台,按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各积分落户受理窗口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及时对申请人所报送的信息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审核结果。

  第九条 根据年度积分落户指标总量和申请人积分排名,确定拟落户人员名单。积分相同者,按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时间长短排名。

  第十条 经市发展改革委复核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示和公布拟落户人员名单。

  第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发放落户卡,申请人凭落户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二条 通过积分落户市区的人员,准予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随迁。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对其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凡申请中有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一经查实,5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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