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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上海市3000名下岗人员隐性就业的调查与分析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9 23:13:45 人浏览

导读:

职工下岗作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早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把再就业工程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上海市从1996年起也实施了以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工程,并且不断加大再就业工作的

职工下岗作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早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把再就业工程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上海市从1996年起也实施了以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工程,并且不断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使得再就业工程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再就业工程深入人心的同时,也出现了隐性就业的现象。隐性就业者是指已离开原单位,却仍在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上从事各种临时性、有一定劳动报酬工作的人员。虽然,隐性就业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带来了好处,但同时也给整个再就业留下了不少潜在的问题,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一、隐性就业者的基本情况

在我们这次对3000名下岗人员所进行的问卷抽样调查中,调查时期内(指19年2月份)重新找到工作岗位,且正在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下岗人员有971名,而其中有672名属隐性就业者,其占下岗再就业者的比重达到69.2%,隐性就业率为24. 9%。

1.隐性就业者的基本构成:中年多,初中文化程度多

隐性就业者的平均年龄为42周岁,其中35周岁及以下占6.6%,36-40周岁占22.8%,41-45周岁占48.9%,46-50周岁占18.1%,51周岁及以上占3.6%。

隐性就业者的文化程度以初中最多,占65.5%,其次是中专或高中占26.9%,小学及以下占3.4%,职校或技校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1%。

2.隐性就业者下岗前从事的岗位或工种

在调查所列的49个基本岗位中,隐性就业者下岗前有17.6%的人是一般操作熟练工,有8.1%的人是流水线上操作工,有7.5%的人分别是挡车工和质检员,有5.7%的人是车镗工,有4. 9%的人是仓储保管员,有4.8%的人是营业员。

3.隐性就业者的平均下岗时间为2年半

672名隐性就业者到1997年底下岗连续时间平均已有2年。调查结果表明:下岗时间在1年以内的占21.1 % ,1-2年占25%,2-3年占18.4%,3-4年占13.1%,4-5年占9.4%,5年及以上占13%。即下岗以后隐性就业的人员中,以下岗以后1-2年时间的为最多,这其中既有参加技能培训和寻找工作所需花费的时间因素,又有下岗人员下岗初期在承受了精神、心理和经济等几方面的压力之后,经过自身的调整和适应,从而面对现实,转变观念,选择再就业所需进行的心理调节因素。

4.下岗时间与年龄、文化程度、岗位之间的关系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从年龄分组来看,最早下岗的是46-50周岁年龄段的人员,下岗连续时间已有2年10个月,比平均下岗时间长4个月;从文化程度分组来看,最早下岗的是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下岗连续时间已有2年7个月,比平均下岗时间长1个月;从岗位分组来看,下岗人员从事较多,居前七位平均下岗时间依次为:营业员3年9个月,质检员2年8个月,车镗工2年7个月,一般操作熟练工和仓储保管员均为2年6个月,流水线上操作工2年5个月,挡车工2年。

二、隐性就业者的就业状况

1.隐性就业者的就业途径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和街道居委介绍

隐性就业者的重新上岗,并不是依靠政府和社会为他们提供的就业组织和机构,而是通过自身及其周围小圈子里的人的社会关系或新闻媒介上的招聘信息求得的。在672名隐性就业者中,有57.4%和55.9%的人寻找工作时分别主要通过亲朋好友和街道居委;有2.7%的人通过新闻媒介上的招聘广告;另有10.9%的人通过其他方式。而且,在这672名隐性就业者中,有48%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利用亲朋好友的社会关系;另有42.3%的人首先想到的是依靠街道居委。

从年龄和下岗时间分组情况来看,寻找工作偏重于通过亲朋好友社会关系的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和51周岁以上或下岗时间在2年以上的人;而偏重于通过街道居委的是年龄在41-50周岁或下岗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

2.隐性就业者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2次

672名隐性就业者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2次,比299名非隐性就业者少0.2次。其中寻找到1-2次工作的占83.6%,比非隐性就业者高10个百分点;寻找到3-4次工作的占11.8%,比非隐性就业者低约10个百分点;寻找到5次及以上工作的占4.6%,与非隐性就业者相近。

寻找到工作的次数与下岗时间的长短有关,即下岗时间越长,寻找工作的迫切性越强,寻找到工作的次数也越多。调查表明:下岗时间在1年以内的,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1.6次;下岗时间在2年或3年以内的,每年的平均次数均为1.8次;下岗时间在4年或5年以内的,每年的平均次数均为1.9次,下岗时间在5年以上的,平均次数为2.1次。

3.隐性就业者的劳动收入与非隐性就业者相差无几

672名隐性就业者目前从事工作的人均月劳动收入(不包括单位发的下岗生活补贴)为504.08元,比下岗前从原单位得到的全部收入538.24元减少34.16元,降低6.3%。其中有73.5%的人月均劳动收入380.86元,尚不足400元。19.3%的人为642.95%元,4.3%的人为4.48元,2.8%的人为2018.42元。由此表明,由于大部分隐性就业者的自身素质欠佳(如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缺乏等),竞争能力差,因此这部分人重新上岗时所选择的工作岗位技术含量低,月劳动收入水平往往处于较低水平,且低于下岗前。

再对隐性就业者的劳动收入与非隐性就业者进行比较,下岗之前,两者的人均月劳动收入分别为538.24元和529.37元,差异不明显;下岗以后,两者的人均月劳动收入又分别为504.08元和496.20元,仍然相差无几。但从收入的分组指标来看,下岗前,有1.9%的隐性就业者人均月劳动收入平均为1350元,1.7%的非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1159.99元,前者比后者高16.4%;下岗后,有2.8%的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2018.42元,1.7%的非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1639.99元,前者比后者高23.1%。由此表明,虽然,两者高收入的人员比重相近,但是,下岗前后两者高收入的差距在扩大。

4.隐性就业者从事的岗位或工种

在调查所列的49种基本岗位或工种中,隐性就业者中有21.7%的人从事社区服务,有18.4%的人从事营业员,有10. 0%的人从事个人经营。比较下岗前后大部分隐性就业者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岗位工种之间的变化形成的产业之间从业人员数量的变迁。即672名隐性就业者较明显地从原来工作的第二产业流向了第三产业,这一方面说明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第三产业已成为吸纳冗员再就业的主体,另一方面也说明第三产业中那些技术含量低、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工作或岗位更易吸纳冗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这些工作或岗位的性质,决定了它同时也是外来民工所竞争的对象,而由于外来民工的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因此也更具有竞争性;同时,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第三产业已不再是原有概念上的单纯的服务员,第三产业部门中所需的技术含量成份也将越来越高,因此,第三产业吸纳仅以简单的社会服务为内容的冗员的潜能也是极其有限的。

隐性就业者从事的岗位或工种与其年龄相关,即35周岁及以下的人多为从事收银员、宾馆餐厅服务员、售货营业员、商品推销员、驾驶员、一般操作熟练工;36-45周岁的人多为从事保卫保安员、单位保洁工、家庭钟点工和保姆;46周岁及以上的人多为从事勤杂工作和社区服务。

5.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不长、稳定性不高

从672名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时期内正在从事某项工作,其中,连续工作的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占44.5%,半年到1年的占23.8%,1-2年的占21.2%,2年以上的占10.5%。即平均下岗时间为2年半的隐性就业者中,只有31.7%的人员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年,而44.5%的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还不到半年,由此表明,绝大多数的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均不长。进一步分析表明,非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也大体如此,由此说明下岗再就业者的工作稳定性均不高。这其中既有接受单位退聘的原因,又有本人对单位或工作不满意而离岗的原因。

隐性就业者工作的稳定性还与其年龄大小有关,只有年龄在41周岁及以上的下岗人员,其连续工作时间达到1年人员比重才超过平均值,因此,该年龄段的隐性就业者工作的稳定性高于其他人。这也许是人到中年,平均2次以上寻找工作的经历,其中的挫折和不尽人意,使他们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因此也更容易安于现状,企求稳定。

6.隐性就业者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愿望不够迫切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只占12.4%,比非隐性就业者低8.5个百分点。隐性就业者中,通过参加技能培训而得到上岗机会的人只占到培训人员的53%,这一比例显然不够高的。但是那些得到上岗机会的人当中,目前仍然还有88.6%的人继续留在岗位上工作。由此表明,通过技能培训后重新上岗,用工双方的相互适应性较强,故而工作的稳定性较高。

在追问今后是否愿意参加技能培训这一问题时,672名隐性就业者中32.1%的人回答愿意,比非隐性就业者低10.6个百分点。这是因为隐性就业者的重新上岗,主要是依靠自身的社会关系,所以在录用条件上比起非隐性就业者往往要来得宽松些,由此造成大多数隐性就业者主观上对技能培训的愿望不够迫切。

参加技能培训的愿望与年龄大小关系密切,即年龄越小,参加技能培训的愿望越大,40周岁及以下有参加技能培训愿望的人员比重超过了平均值。

在调查所列举的29种技能培训的内容下,愿意参加技能培训的隐性就业者中选择最希望学到内容的人次依次是电脑操作和办公自动化占20.2%,烹饪和点心占15.3%,财务和统计占14.5%,美容和美发占6.7%,裁剪缝纫熨烫占6.4%,家政服务占6.2%。

7.隐性就业者对岗位或工种的选择及其心理价位

672名隐性就业者对技能培训的愿望不够迫切,除了与他们的就业观念、就业渠道有关之外,还与他们对岗位或工种的选择有一定的关系。在调查所列举的49种基本岗位或工种中,有17.9%的人选择做营业员,有9.6%的人选择从事社区服务,有6.6%的人选择做会计或出纳,有6.1%的人选择做仓储保管员,有6%的人选择做单位保洁工,有5.7%的人选择做收银员。由此可见,在上述选择较为集中的6种岗位或工种中,除会计和出纳对技能要求较高之外,其余均是技术含量低,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岗位或工种,即都是不需参加技能培训就能上岗且能基本胜任的工作。

对从事技术含量和劳动力素质要求相对较高的岗位或工种的就业者来说,其所应得的劳动报酬也是相应较高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上述6种岗位或工种中,心理价位占居首位的明显是会计或出纳,月薪为915.91元,其它依次是营业员769.17元,收银员759.21元,仓储保管员714.63元,社区服务635.63元,单位保洁工568.75元。

三、隐性就业者选择隐性就业的原因分析

1.隐性就业者和新的用工单位双方各自的利益驱动

隐性就业者选择隐性就业的根本原因在于隐性就业者和新的用工单位双方各自的利益驱动。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隐性就业者瞒着原单位在社会上从事各种临时性的、有一定劳动报酬的工作,既可以与原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从而在获得自谋职业收入的基础上,又可以“下岗职工”的身份从原单位获得医疗和养老保险,并可每月领取下岗生活补贴。调查结果表明:隐性就业者有82.4%的人可定期从原单位得到下岗职工生活补贴,每月平均为224.69%元,这对于人均月劳动收入仅为504.08元的隐性就业者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额外收入。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不愿与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其招聘和退聘就更为灵活,由此还可以减轻提供法定社会保险的负担,降低劳动力成本。

2.原单位分流安置下岗人员的工作面不广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介绍过工作的占17.2%,未介绍过的占82.8%;而299名非隐性就业者中,被介绍过工作的占62.3%,未被介绍过的占37.7%。很显然,隐性就业者中被介绍过工作的人员比重与非隐性就业者相比,相差悬殊,落差达45.1个百分点。由此表明,由于原单位在分流安置下岗人员的过程中,工作落实的面还不够广,因此造成一部分下岗人员转而通过其它就业渠道,选择了隐性就业这一方式。

3.自身的目标要求太低,使得再就业以短期行为为主

由于绝大多数下岗人员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缺乏,因此,他们在通过正规就业渠道谋职时,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就不能胜任,而技术含量低的岗位,因有外来民工与其竞争,劳动报酬较少,故又不愿接受。所以,竞争能力的薄弱,使得他们择业空间狭窄,最终只能过多地依靠自身及周围小圈里的人的社会关系,期待重新上岗。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就业大多数是试探性的择业,收入菲薄,且只是以补贴基本生活费用为目的,而非以重新塑造自我为奋斗目标。因此,以自身的目标要求过低,使得再就业以短期行为为主,就业的连续和稳定性均难以得到保证,从而不愿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4.长期以来形成的终身依附于企业的陈旧观念仍没有完全转变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就业长期以来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完全由政府统筹安排,职工因此也形成了终身依附于企业的陈旧观念。这种陈旧观念使得大部分下岗人员即使已在自谋职业,甚至有的收入不菲 ,但也不愿意与原单位说明自己的就业情况,更不愿意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生怕会因此断了养老、医疗保障的后路,故最终选择了隐性就业。

四、隐性就业形式的利弊关系

隐性就业作为再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它的存在缩短了下岗人员重新上岗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使得下岗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了相应的报酬,从而缓解了因下岗而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和精神心理上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稳定带来了好处,这是必须肯定的。但同时,也给整个再就业留下了不少潜在的问题,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

1.影响政府对就业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由于隐形就业都没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所以对原单位来说,隐形就业者名义上仍为下岗待工人员。故使得“下岗职工”的总量始终处于有增难减的状态,从而夸大了待实现的劳动力供给总量,给再就业工程增加了额外压力,并影响到政府对就业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2.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

隐性就业者不愿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原单位就不得不为其支付养老、医疗保险金,从而增加了劳动力成本负担。而新用工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却因此减轻了劳动力成本负担,逃避了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从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

3.隐性就业者的根本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由于新的用工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下岗人员瞒着原单位这一弱点,一般均不与下岗人员主动签订劳动协议,有些用工单位甚至还托词拒签。因此,隐性就业者的收入少,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难以得到保证,合法利益根本得不到切实保护。

职工下岗作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早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把再就业工程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上海市从1996年起也实施了以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工程,并且不断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使得再就业工程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再就业工程深入人心的同时,也出现了隐性就业的现象。隐性就业者是指已离开原单位,却仍在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上从事各种临时性、有一定劳动报酬工作的人员。虽然,隐性就业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带来了好处,但同时也给整个再就业留下了不少潜在的问题,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一、隐性就业者的基本情况

在我们这次对3000名下岗人员所进行的问卷抽样调查中,调查时期内(指19年2月份)重新找到工作岗位,且正在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下岗人员有971名,而其中有672名属隐性就业者,其占下岗再就业者的比重达到69.2%,隐性就业率为24. 9%。

1.隐性就业者的基本构成:中年多,初中文化程度多

隐性就业者的平均年龄为42周岁,其中35周岁及以下占6.6%,36-40周岁占22.8%,41-45周岁占48.9%,46-50周岁占18.1%,51周岁及以上占3.6%。

隐性就业者的文化程度以初中最多,占65.5%,其次是中专或高中占26.9%,小学及以下占3.4%,职校或技校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1%。

2.隐性就业者下岗前从事的岗位或工种

在调查所列的49个基本岗位中,隐性就业者下岗前有17.6%的人是一般操作熟练工,有8.1%的人是流水线上操作工,有7.5%的人分别是挡车工和质检员,有5.7%的人是车镗工,有4. 9%的人是仓储保管员,有4.8%的人是营业员。

3.隐性就业者的平均下岗时间为2年半

672名隐性就业者到1997年底下岗连续时间平均已有2年。调查结果表明:下岗时间在1年以内的占21.1 % ,1-2年占25%,2-3年占18.4%,3-4年占13.1%,4-5年占9.4%,5年及以上占13%。即下岗以后隐性就业的人员中,以下岗以后1-2年时间的为最多,这其中既有参加技能培训和寻找工作所需花费的时间因素,又有下岗人员下岗初期在承受了精神、心理和经济等几方面的压力之后,经过自身的调整和适应,从而面对现实,转变观念,选择再就业所需进行的心理调节因素。

4.下岗时间与年龄、文化程度、岗位之间的关系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从年龄分组来看,最早下岗的是46-50周岁年龄段的人员,下岗连续时间已有2年10个月,比平均下岗时间长4个月;从文化程度分组来看,最早下岗的是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下岗连续时间已有2年7个月,比平均下岗时间长1个月;从岗位分组来看,下岗人员从事较多,居前七位平均下岗时间依次为:营业员3年9个月,质检员2年8个月,车镗工2年7个月,一般操作熟练工和仓储保管员均为2年6个月,流水线上操作工2年5个月,挡车工2年。

二、隐性就业者的就业状况

1.隐性就业者的就业途径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和街道居委介绍

隐性就业者的重新上岗,并不是依靠政府和社会为他们提供的就业组织和机构,而是通过自身及其周围小圈子里的人的社会关系或新闻媒介上的招聘信息求得的。在672名隐性就业者中,有57.4%和55.9%的人寻找工作时分别主要通过亲朋好友和街道居委;有2.7%的人通过新闻媒介上的招聘广告;另有10.9%的人通过其他方式。而且,在这672名隐性就业者中,有48%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利用亲朋好友的社会关系;另有42.3%的人首先想到的是依靠街道居委。

从年龄和下岗时间分组情况来看,寻找工作偏重于通过亲朋好友社会关系的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和51周岁以上或下岗时间在2年以上的人;而偏重于通过街道居委的是年龄在41-50周岁或下岗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

2.隐性就业者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2次

672名隐性就业者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2次,比299名非隐性就业者少0.2次。其中寻找到1-2次工作的占83.6%,比非隐性就业者高10个百分点;寻找到3-4次工作的占11.8%,比非隐性就业者低约10个百分点;寻找到5次及以上工作的占4.6%,与非隐性就业者相近。

寻找到工作的次数与下岗时间的长短有关,即下岗时间越长,寻找工作的迫切性越强,寻找到工作的次数也越多。调查表明:下岗时间在1年以内的,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1.6次;下岗时间在2年或3年以内的,每年的平均次数均为1.8次;下岗时间在4年或5年以内的,每年的平均次数均为1.9次,下岗时间在5年以上的,平均次数为2.1次。

3.隐性就业者的劳动收入与非隐性就业者相差无几

672名隐性就业者目前从事工作的人均月劳动收入(不包括单位发的下岗生活补贴)为504.08元,比下岗前从原单位得到的全部收入538.24元减少34.16元,降低6.3%。其中有73.5%的人月均劳动收入380.86元,尚不足400元。19.3%的人为642.95%元,4.3%的人为4.48元,2.8%的人为2018.42元。由此表明,由于大部分隐性就业者的自身素质欠佳(如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缺乏等),竞争能力差,因此这部分人重新上岗时所选择的工作岗位技术含量低,月劳动收入水平往往处于较低水平,且低于下岗前。

再对隐性就业者的劳动收入与非隐性就业者进行比较,下岗之前,两者的人均月劳动收入分别为538.24元和529.37元,差异不明显;下岗以后,两者的人均月劳动收入又分别为504.08元和496.20元,仍然相差无几。但从收入的分组指标来看,下岗前,有1.9%的隐性就业者人均月劳动收入平均为1350元,1.7%的非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1159.99元,前者比后者高16.4%;下岗后,有2.8%的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2018.42元,1.7%的非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1639.99元,前者比后者高23.1%。由此表明,虽然,两者高收入的人员比重相近,但是,下岗前后两者高收入的差距在扩大。

4.隐性就业者从事的岗位或工种

在调查所列的49种基本岗位或工种中,隐性就业者中有21.7%的人从事社区服务,有18.4%的人从事营业员,有10. 0%的人从事个人经营。比较下岗前后大部分隐性就业者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岗位工种之间的变化形成的产业之间从业人员数量的变迁。即672名隐性就业者较明显地从原来工作的第二产业流向了第三产业,这一方面说明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第三产业已成为吸纳冗员再就业的主体,另一方面也说明第三产业中那些技术含量低、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工作或岗位更易吸纳冗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这些工作或岗位的性质,决定了它同时也是外来民工所竞争的对象,而由于外来民工的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因此也更具有竞争性;同时,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第三产业已不再是原有概念上的单纯的服务员,第三产业部门中所需的技术含量成份也将越来越高,因此,第三产业吸纳仅以简单的社会服务为内容的冗员的潜能也是极其有限的。

隐性就业者从事的岗位或工种与其年龄相关,即35周岁及以下的人多为从事收银员、宾馆餐厅服务员、售货营业员、商品推销员、驾驶员、一般操作熟练工;36-45周岁的人多为从事保卫保安员、单位保洁工、家庭钟点工和保姆;46周岁及以上的人多为从事勤杂工作和社区服务。

5.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不长、稳定性不高

从672名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时期内正在从事某项工作,其中,连续工作的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占44.5%,半年到1年的占23.8%,1-2年的占21.2%,2年以上的占10.5%。即平均下岗时间为2年半的隐性就业者中,只有31.7%的人员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年,而44.5%的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还不到半年,由此表明,绝大多数的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均不长。进一步分析表明,非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也大体如此,由此说明下岗再就业者的工作稳定性均不高。这其中既有接受单位退聘的原因,又有本人对单位或工作不满意而离岗的原因。

隐性就业者工作的稳定性还与其年龄大小有关,只有年龄在41周岁及以上的下岗人员,其连续工作时间达到1年人员比重才超过平均值,因此,该年龄段的隐性就业者工作的稳定性高于其他人。这也许是人到中年,平均2次以上寻找工作的经历,其中的挫折和不尽人意,使他们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因此也更容易安于现状,企求稳定。

6.隐性就业者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愿望不够迫切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只占12.4%,比非隐性就业者低8.5个百分点。隐性就业者中,通过参加技能培训而得到上岗机会的人只占到培训人员的53%,这一比例显然不够高的。但是那些得到上岗机会的人当中,目前仍然还有88.6%的人继续留在岗位上工作。由此表明,通过技能培训后重新上岗,用工双方的相互适应性较强,故而工作的稳定性较高。

在追问今后是否愿意参加技能培训这一问题时,672名隐性就业者中32.1%的人回答愿意,比非隐性就业者低10.6个百分点。这是因为隐性就业者的重新上岗,主要是依靠自身的社会关系,所以在录用条件上比起非隐性就业者往往要来得宽松些,由此造成大多数隐性就业者主观上对技能培训的愿望不够迫切。

参加技能培训的愿望与年龄大小关系密切,即年龄越小,参加技能培训的愿望越大,40周岁及以下有参加技能培训愿望的人员比重超过了平均值。

在调查所列举的29种技能培训的内容下,愿意参加技能培训的隐性就业者中选择最希望学到内容的人次依次是电脑操作和办公自动化占20.2%,烹饪和点心占15.3%,财务和统计占14.5%,美容和美发占6.7%,裁剪缝纫熨烫占6.4%,家政服务占6.2%。

7.隐性就业者对岗位或工种的选择及其心理价位

672名隐性就业者对技能培训的愿望不够迫切,除了与他们的就业观念、就业渠道有关之外,还与他们对岗位或工种的选择有一定的关系。在调查所列举的49种基本岗位或工种中,有17.9%的人选择做营业员,有9.6%的人选择从事社区服务,有6.6%的人选择做会计或出纳,有6.1%的人选择做仓储保管员,有6%的人选择做单位保洁工,有5.7%的人选择做收银员。由此可见,在上述选择较为集中的6种岗位或工种中,除会计和出纳对技能要求较高之外,其余均是技术含量低,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岗位或工种,即都是不需参加技能培训就能上岗且能基本胜任的工作。

对从事技术含量和劳动力素质要求相对较高的岗位或工种的就业者来说,其所应得的劳动报酬也是相应较高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上述6种岗位或工种中,心理价位占居首位的明显是会计或出纳,月薪为915.91元,其它依次是营业员769.17元,收银员759.21元,仓储保管员714.63元,社区服务635.63元,单位保洁工568.75元。

三、隐性就业者选择隐性就业的原因分析

1.隐性就业者和新的用工单位双方各自的利益驱动

隐性就业者选择隐性就业的根本原因在于隐性就业者和新的用工单位双方各自的利益驱动。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隐性就业者瞒着原单位在社会上从事各种临时性的、有一定劳动报酬的工作,既可以与原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从而在获得自谋职业收入的基础上,又可以“下岗职工”的身份从原单位获得医疗和养老保险,并可每月领取下岗生活补贴。调查结果表明:隐性就业者有82.4%的人可定期从原单位得到下岗职工生活补贴,每月平均为224.69%元,这对于人均月劳动收入仅为504.08元的隐性就业者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额外收入。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不愿与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其招聘和退聘就更为灵活,由此还可以减轻提供法定社会保险的负担,降低劳动力成本。

2.原单位分流安置下岗人员的工作面不广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介绍过工作的占17.2%,未介绍过的占82.8%;而299名非隐性就业者中,被介绍过工作的占62.3%,未被介绍过的占37.7%。很显然,隐性就业者中被介绍过工作的人员比重与非隐性就业者相比,相差悬殊,落差达45.1个百分点。由此表明,由于原单位在分流安置下岗人员的过程中,工作落实的面还不够广,因此造成一部分下岗人员转而通过其它就业渠道,选择了隐性就业这一方式。

3.自身的目标要求太低,使得再就业以短期行为为主

由于绝大多数下岗人员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缺乏,因此,他们在通过正规就业渠道谋职时,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就不能胜任,而技术含量低的岗位,因有外来民工与其竞争,劳动报酬较少,故又不愿接受。所以,竞争能力的薄弱,使得他们择业空间狭窄,最终只能过多地依靠自身及周围小圈里的人的社会关系,期待重新上岗。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就业大多数是试探性的择业,收入菲薄,且只是以补贴基本生活费用为目的,而非以重新塑造自我为奋斗目标。因此,以自身的目标要求过低,使得再就业以短期行为为主,就业的连续和稳定性均难以得到保证,从而不愿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4.长期以来形成的终身依附于企业的陈旧观念仍没有完全转变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就业长期以来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完全由政府统筹安排,职工因此也形成了终身依附于企业的陈旧观念。这种陈旧观念使得大部分下岗人员即使已在自谋职业,甚至有的收入不菲 ,但也不愿意与原单位说明自己的就业情况,更不愿意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生怕会因此断了养老、医疗保障的后路,故最终选择了隐性就业。

四、隐性就业形式的利弊关系

隐性就业作为再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它的存在缩短了下岗人员重新上岗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使得下岗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了相应的报酬,从而缓解了因下岗而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和精神心理上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稳定带来了好处,这是必须肯定的。但同时,也给整个再就业留下了不少潜在的问题,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

1.影响政府对就业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由于隐形就业都没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所以对原单位来说,隐形就业者名义上仍为下岗待工人员。故使得“下岗职工”的总量始终处于有增难减的状态,从而夸大了待实现的劳动力供给总量,给再就业工程增加了额外压力,并影响到政府对就业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2.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

隐性就业者不愿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原单位就不得不为其支付养老、医疗保险金,从而增加了劳动力成本负担。而新用工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却因此减轻了劳动力成本负担,逃避了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从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

3.隐性就业者的根本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由于新的用工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下岗人员瞒着原单位这一弱点,一般均不与下岗人员主动签订劳动协议,有些用工单位甚至还托词拒签。因此,隐性就业者的收入少,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难以得到保证,合法利益根本得不到切实保护。

职工下岗作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的必然现象,早已引起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专门成立了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把再就业工程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上。上海市从1996年起也实施了以再就业服务中心分流安置下岗待工人员为主要内容的再就业工程,并且不断加大再就业工作的力度,使得再就业工程得到了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在再就业工程深入人心的同时,也出现了隐性就业的现象。隐性就业者是指已离开原单位,却仍在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而在社会上从事各种临时性、有一定劳动报酬工作的人员。虽然,隐性就业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带来了好处,但同时也给整个再就业留下了不少潜在的问题,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

一、隐性就业者的基本情况

在我们这次对3000名下岗人员所进行的问卷抽样调查中,调查时期内(指19年2月份)重新找到工作岗位,且正在从事有劳动报酬工作的下岗人员有971名,而其中有672名属隐性就业者,其占下岗再就业者的比重达到69.2%,隐性就业率为24. 9%。

1.隐性就业者的基本构成:中年多,初中文化程度多

隐性就业者的平均年龄为42周岁,其中35周岁及以下占6.6%,36-40周岁占22.8%,41-45周岁占48.9%,46-50周岁占18.1%,51周岁及以上占3.6%。

隐性就业者的文化程度以初中最多,占65.5%,其次是中专或高中占26.9%,小学及以下占3.4%,职校或技校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1%。

2.隐性就业者下岗前从事的岗位或工种

在调查所列的49个基本岗位中,隐性就业者下岗前有17.6%的人是一般操作熟练工,有8.1%的人是流水线上操作工,有7.5%的人分别是挡车工和质检员,有5.7%的人是车镗工,有4. 9%的人是仓储保管员,有4.8%的人是营业员。

3.隐性就业者的平均下岗时间为2年半

672名隐性就业者到1997年底下岗连续时间平均已有2年。调查结果表明:下岗时间在1年以内的占21.1 % ,1-2年占25%,2-3年占18.4%,3-4年占13.1%,4-5年占9.4%,5年及以上占13%。即下岗以后隐性就业的人员中,以下岗以后1-2年时间的为最多,这其中既有参加技能培训和寻找工作所需花费的时间因素,又有下岗人员下岗初期在承受了精神、心理和经济等几方面的压力之后,经过自身的调整和适应,从而面对现实,转变观念,选择再就业所需进行的心理调节因素。

4.下岗时间与年龄、文化程度、岗位之间的关系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从年龄分组来看,最早下岗的是46-50周岁年龄段的人员,下岗连续时间已有2年10个月,比平均下岗时间长4个月;从文化程度分组来看,最早下岗的是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下岗连续时间已有2年7个月,比平均下岗时间长1个月;从岗位分组来看,下岗人员从事较多,居前七位平均下岗时间依次为:营业员3年9个月,质检员2年8个月,车镗工2年7个月,一般操作熟练工和仓储保管员均为2年6个月,流水线上操作工2年5个月,挡车工2年。

二、隐性就业者的就业状况

1.隐性就业者的就业途径主要是通过亲朋好友和街道居委介绍

隐性就业者的重新上岗,并不是依靠政府和社会为他们提供的就业组织和机构,而是通过自身及其周围小圈子里的人的社会关系或新闻媒介上的招聘信息求得的。在672名隐性就业者中,有57.4%和55.9%的人寻找工作时分别主要通过亲朋好友和街道居委;有2.7%的人通过新闻媒介上的招聘广告;另有10.9%的人通过其他方式。而且,在这672名隐性就业者中,有48%的人首先想到的是利用亲朋好友的社会关系;另有42.3%的人首先想到的是依靠街道居委。

从年龄和下岗时间分组情况来看,寻找工作偏重于通过亲朋好友社会关系的是年龄在40周岁以下和51周岁以上或下岗时间在2年以上的人;而偏重于通过街道居委的是年龄在41-50周岁或下岗时间在2年以内的人。

2.隐性就业者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2次

672名隐性就业者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2次,比299名非隐性就业者少0.2次。其中寻找到1-2次工作的占83.6%,比非隐性就业者高10个百分点;寻找到3-4次工作的占11.8%,比非隐性就业者低约10个百分点;寻找到5次及以上工作的占4.6%,与非隐性就业者相近。

寻找到工作的次数与下岗时间的长短有关,即下岗时间越长,寻找工作的迫切性越强,寻找到工作的次数也越多。调查表明:下岗时间在1年以内的,寻找到工作的平均次数为1.6次;下岗时间在2年或3年以内的,每年的平均次数均为1.8次;下岗时间在4年或5年以内的,每年的平均次数均为1.9次,下岗时间在5年以上的,平均次数为2.1次。

3.隐性就业者的劳动收入与非隐性就业者相差无几

672名隐性就业者目前从事工作的人均月劳动收入(不包括单位发的下岗生活补贴)为504.08元,比下岗前从原单位得到的全部收入538.24元减少34.16元,降低6.3%。其中有73.5%的人月均劳动收入380.86元,尚不足400元。19.3%的人为642.95%元,4.3%的人为4.48元,2.8%的人为2018.42元。由此表明,由于大部分隐性就业者的自身素质欠佳(如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缺乏等),竞争能力差,因此这部分人重新上岗时所选择的工作岗位技术含量低,月劳动收入水平往往处于较低水平,且低于下岗前。

再对隐性就业者的劳动收入与非隐性就业者进行比较,下岗之前,两者的人均月劳动收入分别为538.24元和529.37元,差异不明显;下岗以后,两者的人均月劳动收入又分别为504.08元和496.20元,仍然相差无几。但从收入的分组指标来看,下岗前,有1.9%的隐性就业者人均月劳动收入平均为1350元,1.7%的非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1159.99元,前者比后者高16.4%;下岗后,有2.8%的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2018.42元,1.7%的非隐性就业者平均收入为1639.99元,前者比后者高23.1%。由此表明,虽然,两者高收入的人员比重相近,但是,下岗前后两者高收入的差距在扩大。

4.隐性就业者从事的岗位或工种

在调查所列的49种基本岗位或工种中,隐性就业者中有21.7%的人从事社区服务,有18.4%的人从事营业员,有10. 0%的人从事个人经营。比较下岗前后大部分隐性就业者所从事的岗位或工种,从中可以明显地看到岗位工种之间的变化形成的产业之间从业人员数量的变迁。即672名隐性就业者较明显地从原来工作的第二产业流向了第三产业,这一方面说明了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第三产业已成为吸纳冗员再就业的主体,另一方面也说明第三产业中那些技术含量低、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工作或岗位更易吸纳冗员。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这些工作或岗位的性质,决定了它同时也是外来民工所竞争的对象,而由于外来民工的劳动力成本更加低,因此也更具有竞争性;同时,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不断发展,第三产业已不再是原有概念上的单纯的服务员,第三产业部门中所需的技术含量成份也将越来越高,因此,第三产业吸纳仅以简单的社会服务为内容的冗员的潜能也是极其有限的。

隐性就业者从事的岗位或工种与其年龄相关,即35周岁及以下的人多为从事收银员、宾馆餐厅服务员、售货营业员、商品推销员、驾驶员、一般操作熟练工;36-45周岁的人多为从事保卫保安员、单位保洁工、家庭钟点工和保姆;46周岁及以上的人多为从事勤杂工作和社区服务。

5.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不长、稳定性不高

从672名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调查结果显示,调查时期内正在从事某项工作,其中,连续工作的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占44.5%,半年到1年的占23.8%,1-2年的占21.2%,2年以上的占10.5%。即平均下岗时间为2年半的隐性就业者中,只有31.7%的人员连续工作的时间达到1年,而44.5%的人员连续工作时间还不到半年,由此表明,绝大多数的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均不长。进一步分析表明,非隐性就业者工作的连续性也大体如此,由此说明下岗再就业者的工作稳定性均不高。这其中既有接受单位退聘的原因,又有本人对单位或工作不满意而离岗的原因。

隐性就业者工作的稳定性还与其年龄大小有关,只有年龄在41周岁及以上的下岗人员,其连续工作时间达到1年人员比重才超过平均值,因此,该年龄段的隐性就业者工作的稳定性高于其他人。这也许是人到中年,平均2次以上寻找工作的经历,其中的挫折和不尽人意,使他们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因此也更容易安于现状,企求稳定。

6.隐性就业者的再就业技能培训愿望不够迫切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参加过技能培训的只占12.4%,比非隐性就业者低8.5个百分点。隐性就业者中,通过参加技能培训而得到上岗机会的人只占到培训人员的53%,这一比例显然不够高的。但是那些得到上岗机会的人当中,目前仍然还有88.6%的人继续留在岗位上工作。由此表明,通过技能培训后重新上岗,用工双方的相互适应性较强,故而工作的稳定性较高。

在追问今后是否愿意参加技能培训这一问题时,672名隐性就业者中32.1%的人回答愿意,比非隐性就业者低10.6个百分点。这是因为隐性就业者的重新上岗,主要是依靠自身的社会关系,所以在录用条件上比起非隐性就业者往往要来得宽松些,由此造成大多数隐性就业者主观上对技能培训的愿望不够迫切。

参加技能培训的愿望与年龄大小关系密切,即年龄越小,参加技能培训的愿望越大,40周岁及以下有参加技能培训愿望的人员比重超过了平均值。

在调查所列举的29种技能培训的内容下,愿意参加技能培训的隐性就业者中选择最希望学到内容的人次依次是电脑操作和办公自动化占20.2%,烹饪和点心占15.3%,财务和统计占14.5%,美容和美发占6.7%,裁剪缝纫熨烫占6.4%,家政服务占6.2%。

7.隐性就业者对岗位或工种的选择及其心理价位

672名隐性就业者对技能培训的愿望不够迫切,除了与他们的就业观念、就业渠道有关之外,还与他们对岗位或工种的选择有一定的关系。在调查所列举的49种基本岗位或工种中,有17.9%的人选择做营业员,有9.6%的人选择从事社区服务,有6.6%的人选择做会计或出纳,有6.1%的人选择做仓储保管员,有6%的人选择做单位保洁工,有5.7%的人选择做收银员。由此可见,在上述选择较为集中的6种岗位或工种中,除会计和出纳对技能要求较高之外,其余均是技术含量低,劳动力素质要求不高的岗位或工种,即都是不需参加技能培训就能上岗且能基本胜任的工作。

对从事技术含量和劳动力素质要求相对较高的岗位或工种的就业者来说,其所应得的劳动报酬也是相应较高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在上述6种岗位或工种中,心理价位占居首位的明显是会计或出纳,月薪为915.91元,其它依次是营业员769.17元,收银员759.21元,仓储保管员714.63元,社区服务635.63元,单位保洁工568.75元。

三、隐性就业者选择隐性就业的原因分析

1.隐性就业者和新的用工单位双方各自的利益驱动

隐性就业者选择隐性就业的根本原因在于隐性就业者和新的用工单位双方各自的利益驱动。其主要表现在:一方面,隐性就业者瞒着原单位在社会上从事各种临时性的、有一定劳动报酬的工作,既可以与原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从而在获得自谋职业收入的基础上,又可以“下岗职工”的身份从原单位获得医疗和养老保险,并可每月领取下岗生活补贴。调查结果表明:隐性就业者有82.4%的人可定期从原单位得到下岗职工生活补贴,每月平均为224.69%元,这对于人均月劳动收入仅为504.08元的隐性就业者来说,无疑是一笔不小的额外收入。另一方面,用工单位不愿与下岗人员签订劳动协议,其招聘和退聘就更为灵活,由此还可以减轻提供法定社会保险的负担,降低劳动力成本。

2.原单位分流安置下岗人员的工作面不广

672名隐性就业者中,原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介绍过工作的占17.2%,未介绍过的占82.8%;而299名非隐性就业者中,被介绍过工作的占62.3%,未被介绍过的占37.7%。很显然,隐性就业者中被介绍过工作的人员比重与非隐性就业者相比,相差悬殊,落差达45.1个百分点。由此表明,由于原单位在分流安置下岗人员的过程中,工作落实的面还不够广,因此造成一部分下岗人员转而通过其它就业渠道,选择了隐性就业这一方式。

3.自身的目标要求太低,使得再就业以短期行为为主

由于绝大多数下岗人员年龄大,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缺乏,因此,他们在通过正规就业渠道谋职时,技术含量高的岗位就不能胜任,而技术含量低的岗位,因有外来民工与其竞争,劳动报酬较少,故又不愿接受。所以,竞争能力的薄弱,使得他们择业空间狭窄,最终只能过多地依靠自身及周围小圈里的人的社会关系,期待重新上岗。但是,这种情况下的就业大多数是试探性的择业,收入菲薄,且只是以补贴基本生活费用为目的,而非以重新塑造自我为奋斗目标。因此,以自身的目标要求过低,使得再就业以短期行为为主,就业的连续和稳定性均难以得到保证,从而不愿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

4.长期以来形成的终身依附于企业的陈旧观念仍没有完全转变

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的劳动就业长期以来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完全由政府统筹安排,职工因此也形成了终身依附于企业的陈旧观念。这种陈旧观念使得大部分下岗人员即使已在自谋职业,甚至有的收入不菲 ,但也不愿意与原单位说明自己的就业情况,更不愿意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生怕会因此断了养老、医疗保障的后路,故最终选择了隐性就业。

四、隐性就业形式的利弊关系

隐性就业作为再就业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它的存在缩短了下岗人员重新上岗所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使得下岗人员通过自己的劳动,得到了相应的报酬,从而缓解了因下岗而带来的生活水平的下降和精神心理上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为社会稳定带来了好处,这是必须肯定的。但同时,也给整个再就业留下了不少潜在的问题,其负面效应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 :

1.影响政府对就业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由于隐形就业都没有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所以对原单位来说,隐形就业者名义上仍为下岗待工人员。故使得“下岗职工”的总量始终处于有增难减的状态,从而夸大了待实现的劳动力供给总量,给再就业工程增加了额外压力,并影响到政府对就业情况作出正确判断和决策。

2.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

隐性就业者不愿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原单位就不得不为其支付养老、医疗保险金,从而增加了劳动力成本负担。而新用工单位在利益的驱动下,却因此减轻了劳动力成本负担,逃避了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从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处于不平等状态。

3.隐性就业者的根本利益得不到切实保护

由于新的用工单位为了降低劳动力成本,在利益的驱动下利用下岗人员瞒着原单位这一弱点,一般均不与下岗人员主动签订劳动协议,有些用工单位甚至还托词拒签。因此,隐性就业者的收入少,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难以得到保证,合法利益根本得不到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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