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门积极采取措施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
导读:
2007年10月9日15时,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张小建接受中国政府网专访,介绍《就业促进法》及实施准备工作的有关情况。
[网友 新华访谈]怎样确保女职工不因结婚,生育等问题受到就业歧视?
[张小建]客观地讲女职工的结婚生育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工作的进行,但是结婚生育是妇女的基本权益,特别是生育,这也是整个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所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或者变相剥夺妇女的这些基本权利。我国政府通过立法保障妇女结婚、怀孕阶段的劳动权利,《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也就是说你录用了女职工,和女职工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能专门列上一条不许结婚、不许生育,这是不允许的。为了进一步消除因为结婚生育等方面的原因产生的就业性别歧视,《就业促进法》第62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结婚、生育问题出现歧视现象的劳动者可以按照6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与此同时,我们劳动保障部门也会积极采取措施,从三个方面做好工作,以保障妇女的就业权益:
一是加大执法监察力度,规范用人单位招聘用工行为,指导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这些法律法规中有关公平就业的规定;
二是不断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减轻因女职工生育给企业带来的负担,生育保险就是所有企业不管吸收了多少男职工和多少女职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都要交生育保险费,不能说纺织企业都招收女工才交,钢铁企业全招收男工也要交,交完了以后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享受的保险是全社会给她的保险。如果一个单位有较多的女职工生育,生产肯定会受到影响,那么生育保险就能解决企业在这个过程中招聘人员解决生产困难的问题。
三是加强力度努力创造女职工享受平等权益的社会氛围。通过这一系列工作希望能解决妇女结婚生育中的基本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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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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