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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18:20:2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通过与2013年10月23日广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公布的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比,我们可以发现2014年广州市积分入户实施办法在意见稿的基础上作出了哪些调整。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提供2013年公布的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办法的征求意见稿。20

  核心内容:通过与2013年10月23日广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公布的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对比,我们可以发现2014年广州市积分入户实施办法在意见稿的基础上作出了哪些调整。以下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提供2013年公布的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办法的征求意见稿。

  2014年3月10日,广州市政府官方网站公布广州市人口调控和入户政策“1+3”文件,文件分别为《关于加强广州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的意见》以及《广州市户口迁入管理规定》、《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办法》等3大配套文件。与去年10月发布的“1+3”文件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动最大的是广州对城市发展缺口较大的高技能人才、特殊专长人才、艰苦行业一线从业人员、重点项目发展急需人才等,进一步加大了入户政策倾斜力度。

广州市引进人才入户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各类优秀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关键作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精神和《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市引进人才坚持突出高端、标准统一、规范管理、方便快捷的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等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状况、用人单位实际需求等综合要素对人才择优引进入户。优先满足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人才需求,对战略性主导产业以及重点扶持产业等用人单位及总部企业引进人才给予重点保障。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将引进人才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引进人才工作给予指导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市引进人才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政策文件的解释并对审核部门提出异议的计生材料进行终审。

  第五条 用人单位引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来本市创业或就业且在本市有合法住所的人员,可申请入户本市。

  (一)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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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两院院士;

  2.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学术技术带头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

  3. 国家和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项目主要完成人;

  4. 在本市年度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战略性主导产业的重点项目主要承办单位,或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等,工作满3年且现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或任职骨干技术岗位人员;

  5. 在某一领域有突出贡献或专长,近3年内取得国家发明专利证书人员;

  6. 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7.获“南粤技术能手奖”或“广州市突出贡献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

  8. 经市级以上认定或评定的其他高层次、高技能人才。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

  (三)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人员;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人员。

  (四)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且有学士学位或经教育部认证的国(境)外的具有学士学位人员。

  (五)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人员。

  (六)具有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且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符合我市紧缺(扶持)工种(职业)目录,在本市连续居住、就业(创业)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年限满2年人员。

  (七)由于企业迁入、项目建设等原因,确需将户籍迁入我市,经省、市政府同意,明确给予引进(迁入)的人员。

  其中第(一)项除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特支计划”专家外,一般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第(二)项一般年龄要求45周岁以下;第(三)项一般年龄要求40周岁以下;第(四)、(五)、(六)项一般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

  以上需要引进的人才每年由各区和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统筹安排入户指标。

  第六条 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引进人才,准予其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第七条 中央驻穗、省属及在省登记、注册单位引进的人才原则上向省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其他单位向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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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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