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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时不得设歧视性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30 04:19:57 人浏览

导读:

昨天下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宣林在做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小摊贩有条件摆摊设点,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政府选择性的规定设定为义务性规定。

  昨天下午,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宣林在做关于《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情况说明时表示,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小摊贩有条件摆摊设点”,根据组成人员意见,建议将政府选择性的规定设定为义务性规定。

  据悉,《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将提请本次会议审议。

  为小摊贩划“地盘” 从“可以”变成“应当”

  之前的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在坚持环境保护、保护市容整洁、保证交通通畅、加强公共卫生监管的前提下,可以允许服务业经营者在规定的地段和时段内从事相关经营。

  根据组成人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将此条修改为:在不影响城市交通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允许摆摊设点;进入特定路段摆设摊点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地点、时间范围内经营。

  城乡劳动者 就业都一样

  有些组成人员、财经委员会审查意见和有关方面提出,公平就业问题非常重要,国家大法用专章加以规定,而我省仅仅在总则中有所表述是不够的,建议增设专章。法制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增设“公平就业”专章,作为草案修改稿第三章。

  草案修改稿明确要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确定农村劳动者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主要包括:就业和选择职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获取劳动报酬和实现同工同酬;参加社会保险;免费获得公共就业服务。

  身高不是问题 相貌也不应是问题

  草案修改稿规定,发布招聘信息不得设置歧视性限制。

  具体表述为:用人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在发布招聘信息,设置招聘条件时,除了国家规定不适合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相貌、身高、户籍、婚姻状况、携带传染病病源等与劳动岗位无关的因素为由,对劳动者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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