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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应以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19:21:56 人浏览

导读:

李某与公司在2009年7月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合同到期终止,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经庭审查明,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9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组成,自2009年7月开始,因为李某在

  李某与公司在2009年7月签订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7月合同到期终止,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遂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仲裁。

  经庭审查明,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900元 +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贴100元组成,自2009年7月开始,因为李某在公司有欠款,故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电费30元、欠款300元、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70元,实际每月发放800元工资。李某要求按照12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要求按照8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李某应得工资为1200元,故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李某的应发工资1200元作为计算基数。经调解,公司同意以1200元作为基数计算李某的经济补偿金。

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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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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