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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与公司续签合同能否领取失业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16:08:47 人浏览

导读:

胶东在线消息近日,一网民通过本网“网上民声”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0年就业,2005年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合同到期,届时不想与公司续签,到时能领取失业补偿金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按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

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一网民通过本网“网上民声”咨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90年就业,2005年续签劳动合同,2009年合同到期,届时不想与公司续签,到时能领取失业补偿金吗?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回复:按现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2]44号)文件规定,2002年1月26日前用人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支付劳动者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计算至2002年1月26日,最多不超过12个月。2002年1月26日后用人单位新招用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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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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