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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不愿换岗而擅自离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14:54:39 人浏览

导读:

案情简介:何某系某市渔网厂的职工,2000年9月29日该厂与何某订立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2000年9月29日至2005年9月28日止。合同中约定:岗位为生产一线,实际岗位为定型工种,工资按件计酬,每月实发工资为900元,2004年11月27日该厂以定型岗位生产任务轻、人员多为由要
案情简介:

何某系某市渔网厂的职工,2000年9月29日该厂与何某订立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2000年9月29日至2005年9月28日止。合同中约定:岗位为生产一线,实际岗位为定型工种,工资按件计酬,每月实发工资为900元,2004年11月27日该厂以定型岗位生产任务轻、人员多为由要求何某到染色岗位工作,何某既没有同意,又不到原岗位上班,于第二天离开了该厂。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把该厂推上仲裁庭,请求依法裁定该厂支付何某经济补偿金4760元。

裁决结果:

合议庭认为:该厂与何某订立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劳动岗位,只表明为“生产一线”双方形成的定型岗位是事实工作岗位,该厂的做法有所不妥。但是,何某既不同意转岗,又不到原岗上班,随即离开该厂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于不无据,经调解无效,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调动岗位引发的经济补偿争议案,仲裁庭合议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何某要求该厂支付4760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证据。其理由和依据是:该厂要求何某变动劳动岗位,在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何某擅自离开岗位构成违约。根据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何某不告而别。因此,何某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476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760元,其理由:何某离岗原因由用人单位引起,因该厂单方对何某做出调动岗位决定,是造成何某离岗的根本所在。为此,何某要求该厂支付4760元经济补偿金于情于理应予以支持。

以上两种意见,各有各的理由:第一种意见合法不合理,第二种意见合理不合法,情理跟法律有时往往出现矛盾,当出现矛盾时,应服从于法律。因此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

几点启示:

一、本案该厂与何某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生产一线”,涵盖了全厂第一线职工,没有明确的具体岗位。另外,该厂调动岗位没有同何某协商,单方做出调动岗位的决定,也没有为何某办理相关合法的手续,是导致双方争议的根本原因。用人单位必须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建立比较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本案起因是由于该厂提出调动何某的岗位,若协商不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厂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何某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接到调动岗位通知后就不上班,并擅自离岗。作为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关系等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千万不能盲目蛮干,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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