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不愿换岗而擅自离职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导读:
何某系某市渔网厂的职工,2000年9月29日该厂与何某订立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2000年9月29日至2005年9月28日止。合同中约定:岗位为生产一线,实际岗位为定型工种,工资按件计酬,每月实发工资为900元,2004年11月27日该厂以定型岗位生产任务轻、人员多为由要求何某到染色岗位工作,何某既没有同意,又不到原岗位上班,于第二天离开了该厂。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申诉,把该厂推上仲裁庭,请求依法裁定该厂支付何某经济补偿金4760元。
裁决结果:
合议庭认为:该厂与何某订立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具体的劳动岗位,只表明为“生产一线”双方形成的定型岗位是事实工作岗位,该厂的做法有所不妥。但是,何某既不同意转岗,又不到原岗上班,随即离开该厂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于不无据,经调解无效,仲裁庭作出如下裁决:驳回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案件评析:
该案是一起因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调动岗位引发的经济补偿争议案,仲裁庭合议时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何某要求该厂支付4760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证据。其理由和依据是:该厂要求何某变动劳动岗位,在双方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何某擅自离开岗位构成违约。根据劳动部(1996)354号《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由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何况何某不告而别。因此,何某要求该厂支付经济补偿金476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第二种意见: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4760元,其理由:何某离岗原因由用人单位引起,因该厂单方对何某做出调动岗位决定,是造成何某离岗的根本所在。为此,何某要求该厂支付4760元经济补偿金于情于理应予以支持。
以上两种意见,各有各的理由:第一种意见合法不合理,第二种意见合理不合法,情理跟法律有时往往出现矛盾,当出现矛盾时,应服从于法律。因此笔者认同第一种意见。
几点启示:
一、本案该厂与何某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生产一线”,涵盖了全厂第一线职工,没有明确的具体岗位。另外,该厂调动岗位没有同何某协商,单方做出调动岗位的决定,也没有为何某办理相关合法的手续,是导致双方争议的根本原因。用人单位必须引以为戒,严格按照劳动法律的规定,建立比较规范的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二、本案起因是由于该厂提出调动何某的岗位,若协商不成,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厂应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何某采取了不恰当的方法,接到调动岗位通知后就不上班,并擅自离岗。作为劳动者,在处理劳动关系等事关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千万不能盲目蛮干,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非自愿辞职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自愿辞职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但被迫辞职的能要求经济补偿金。劳动法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
【案由】申诉人:某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男,28岁,某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诉人:赵某某,女,21岁,某装饰有限公司合同制职工被诉人在合同期内未办理任何
案由申诉人:某机械厂。法定代表人:石某,男,40岁,某机械厂厂长。被诉人:韦某等12名职工。第三人:广东某机床厂法定代表人:何某,男,41岁,广东某机床厂厂长。
核心提示:我们都知道劳动者主动辞职和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走。对于员工来说,转正的员工需要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倘若没有走这个程序
用人单位需给在职员工按照规定要求交纳公积金。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公积金费用。用人单位不办理住
轻工伤的赔偿:七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本人工资的13倍,八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11倍,九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倍,十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倍等;而除此之外,还有医
搬迁的补偿标准:企业如果因搬迁而与劳动者解约,需要按照劳动者在该企业中工作的年限进行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
员工旷工的,单位可以按规定扣除其旷工当天的工资。如果因员工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但每月从其工资扣
在休息日安排的调休可以代替加班费。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可以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则可以依法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安排调休,单位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