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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条还是工资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9 08:00:39 人浏览

导读:

被职工炒鱿鱼的老板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还钱,可职工的说法却截然不同借条和工资单,虽说都是白纸黑字,但恐怕没人会把这两者画上等号。可近日,江阴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证据的借条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原告坚持这是被告打给自己的欠条,而被告

被职工炒鱿鱼的老板拿着“借条”向法院起诉还钱,可职工的说法却截然不同——

借条和工资单,虽说都是白纸黑字,但恐怕没人会把这两者画上等号。可近日,江阴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作为证据的“借条”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身份:原告坚持这是被告打给自己的欠条,而被告却认定是工资单。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缘起:金融危机下,他竟炒了老板的鱿鱼

年过四旬的王学秦是江阴市某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2007年3月,他与陈晓君达成了口头协定,请陈晓君为其管理服装车间以及二十余名职工。可陈晓君却并不开心,因为理念、待遇等多方面的原因,自己与老板的分歧越来越大,对车间的管理也越来越力不从心。2008年8月15日起,陈晓君就不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工厂车间也放手不管。当众多白领被老板解雇时,小工头陈晓君却反过来把老板炒了。不仅如此,陈晓君还向江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拖欠自己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并补缴自2007年3月起的社会保险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陈晓君的部分请求,裁决王学秦的公司支付陈晓君2008年7、8月的工资3000元等。拿到裁决书,王学秦的脸都黑了。

对簿公堂,这张纸成了关键

原本以为这事已经圆满结束的陈晓君没想到,2009年7月,纺织品公司一纸诉状将自己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拖欠公司29600元没有归还。前老板王学秦在诉状中声称,陈晓君由于经济困难,在公司工作期间,除每月工资外,还要每月向公司借款。从2007年到2008年5月间,陈晓君共向公司借款29600元。哪知陈晓君想抵赖借款,工作不积极,车间管理混乱,并在2008年8月15日开始突然离开公司,逃避亲笔签收的欠款。王学秦请求法院判令陈晓君归还借款296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为了证明自己所言不虚,王学秦向法庭提交了2份由陈晓君分16次签字的“借款凭证”。

收到开庭通知的陈晓君气不打一处来,他觉得王学秦不仅无事生非,更是颠倒黑白。陈晓君辩称,所谓的借款凭证,根本就是自己在公司的另一份工资单。自己和王学秦公司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了月工资3000元,电话费100元。自己每月在工资表上签名领取2000元工资,公司在另外支付自己1100元,而这1100元每次都是王学秦老婆胡小莉拿着同一本练习簿让自己签名并注明金额后才发放的。在仲裁时,王学秦一口咬定陈晓君的工资是2000元,否认了其主张每月工资3000元及电话费100元的事实。由于仲裁时自己拿不出证据,而公司又一口否定,所以仲裁委没有采信。没想到王学秦竟然拿着自己签名的工资单做成“借条”,反过来起诉自己还钱!

“这9月份的'1400',就是由原来的'1100'修改的;2008年1月的'3100'改成了'3400','陈晓君借款'这几个字根本不是我写的,而是他们添加的。”根据陈晓君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了相关机构对“借条”进行了鉴定。一切,只有鉴定之后才能见分晓。

鉴定结果,老板难以自圆其说

当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报告放在眼前时,原本“理直气壮”的王学秦和老婆胡小莉,支支吾吾说不出话来。鉴定结果显示,在高倍体视显微镜及文检仪下检测发现,检材文件字迹存在多处涂抹修饰、笔画添改、添加字迹等现象,同组数字或同行字迹不是利用同一只笔书写,纸张存在刮擦破坏,并残留有其他颜色笔画痕迹。陈晓君指出的“1400”、“3400”中的“4”的折笔均系添加改写形成,“陈晓君借款”五个字中,“陈晓君”字迹书写在修正液涂改痕迹之上,下行伴有刮擦痕迹,纸张较薄,且“陈晓君”与“借款”虽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但色泽存在明显差异,非一次性连续书写形成。

“这是经过陈晓君同意后当面修改的!”面对鉴定结果,王学秦老婆胡小莉最终给出了这样一个解释,但在被问有无证据证明时,夫妻俩只能哑口无言。

证据不足,荒唐闹剧黯然收场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某纺织品公司为了证明其与陈晓君存在民间借贷关系,陈晓君向公司借款29600元的事实,提供了由陈晓君分16次签字领取款项的凭证两份予以证明,但综合分析,陈晓君抗辩称所谓借款凭证中添加与涂改等内容与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相符;胡小莉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所作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撑。公司职工向公司财务借款流程一般是先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待公司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公司财务予以支付,而原告提供的仅有一排数字和日期的借款凭证显然与此不符。此外,原告对其提供工资发放单所作陈述与其在仲裁委所作陈述存在出入。因此,主审法官认为,纺织品公司主张陈晓君向其借款29600元的事实,尚缺乏证据证明,该事实不能认定;其要求陈晓君归还借款296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延伸阅读: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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