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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将于明年第一天开始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21:15:29 人浏览

导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如何构成的?又能否将劳动争议的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年终岁末,正是劳动官司多发时节,记者就新规邀请相关专家进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如何构成的?又能否将劳动争议的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年终岁末,正是劳动官司多发时节,记者就新规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现状】

  劳资纠纷解决三种途径

  劳动者无奈以“闹”求解决

  当前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主要是一调(劳动争议调解)、一裁(劳动争议仲裁)和两审(法院的两次审判),其实,人社部的新规定,是对相关法律的细化。

  实际上,我国早在1994年《劳动合同法》第80条中,就提出要在企业内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并建议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工会代表担任。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提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劳资纠纷常常是一爆发就激化,因为在企业内部缺少一个矛盾钝化的机制,矛盾纠纷在萌芽时得不到控制和钝化,而作为弱势方的劳动者又担心走司法途径需要花费大量成本,所以最终出现以“闹”求解决的现象。

  为此,此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最新发布的《规定》力求将劳资纠纷化解在第一道防线,那么新规对劳动者来说有哪些利好消息呢?

  【新规解读】

  3问新规 有了劳动争议应该怎么办?

  一问 除了打官司,劳动者遭遇纠纷还能咋办?

  大中型企业将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

  市民小黄2008年来到一家单位工作,2009年才正式签订了合同。前不久,因为生产结构调整,单位和小黄解除了劳动合同。然而,双方却因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闹得很不愉快。单位只承认2009年—2011年的,而小黄认为应该从2008年开始计算。类似这样的纠纷,在平时的劳动争议中屡见不鲜。

  ■新规解读:新规实施后,小黄就可以向调解委员会进行求助,在其帮助下解决双方的矛盾。《规定》要求大中型企业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而在小型企业也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此外,一旦发生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与另一方当事人约见、面谈等方式协商解决。劳动者可以要求所在企业工会参与或者协助其与企业进行协商。这样通过约谈制度,保证了双方面对面沟通渠道的畅通。此外,工会也可以主动参与劳动争议的协商处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可以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

  调解委员会能够将有些矛盾消化在企业内部,不至于使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法院去解决。

  二问 纠纷调解后,单位不执行咋办?

  调解委员会3个工资日内受理

  小卢离开单位时,因为加班费的问题和单位产生了一些矛盾。于是,小卢找到单位工会出来帮忙协商。可是工会毕竟是厂里的,协商后无果。小卢又找来一位民间劳动争议维权人出面维权,单位倒是同意调解,并达成一致。可是当小卢找到单位要求拿加班费时,领导却给出种种借口,就是拖着不给。

  ■新规解读: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申请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调解请求、事实与理由。口头申请的,调解委员会应当当场记录。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对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且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者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双方当事人未按前条规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调解协议合法有效且不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在没有新证据出现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

  三问 单位拖着不处理,劳动者遭遇踢皮球咋办?

  协商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前不久,来自安徽的小王跟着包工头干活,谁知道家里突然发生意外,小王要赶着回家。于是,他找到包工头打算结账。可是对方始终不肯,说小王没干满约定的时间,要扣一半工钱。小王无奈之下只好去投诉,包工头倒是很积极地协调,可就是没拿到钱。

  ■新规解读:单位不愿给钱,劳动者遭遇踢皮球的事情时有发生。《规定》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规定》要求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

  根据新规,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者书面回应。5日内不做出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结束。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扬州网记者 田文荟)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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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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