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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2012年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4:42:1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年关将至,农民工工资清欠的问题再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昨日,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公布2012年劳动维权典型案例,本报特邀市劳动监察局以案说法,教你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维权【案件回放】2012年7月,张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

  核心内容:年关将至,农民工工资清欠的问题再一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昨日,我市劳动监察部门公布2012年劳动维权典型案例,本报特邀市劳动监察局以案说法,教你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难维权

  【案件回放】2012年7月,张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称某物流公司克扣其工资500元。由于是朋友介绍的工作,张某未与物流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监察部门对此事进行调查时,该物流公司矢口否认张某是其员工,张某也拿不出劳动合同和其他书面证据证明他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分析】为了巩固并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2010年起,我市开始实施小企业劳动合同制度三年全覆盖专项行动计划。据调查,劳动合同签订率较低的原因有三,一是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采取种种手段拖延或拒签劳动合同;二是一些农民工认为签不签劳动合同都一样,签了合同更不便于流动;三是部分私营企业还未建立工会组织,维权机制缺失。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则其各种劳动保障权益将难以得到保护。而且,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劳动者难以证明双方有关工资等事项的口头约定。

  建设单位须交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案件回放】2012年3月,永修县农民工刘某向南昌市劳动监察局反映,他在红谷滩新区某工地务工的工资被拖欠。调查中,劳动监察部门发现该工程层层转包,包工头又联系不上。最后,经多部门协商,决定动用开发商和承建商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发了农民工工资。

  【分析】在受理的案件中,特别是建筑工程领域因工程款拖欠、层层转包、工程质量进度纠纷而引发的工资拖欠屡有出现,而层层转包仍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

  针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我市在全省率先建立并实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由建设、施工单位按合同标价的1%或1.5%预缴保障金,一旦发生欠薪并经查实后,直接从保障金中支付农民工工资。该制度的实施有效地减少了农民工群体性讨薪事件的发生。

  今年,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督管理,在工程报建中全面推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凡未缴纳保障金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在施工现场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和工资按月支付到卡制度。并坚持用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总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全责的原则,层层落实支付责任。

  劳动报酬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案件回放】2012年8月15日,万小婷投诉南昌润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拖欠其一个月工资1500元。被投诉单位负责人廖某表示,万小婷来公司已有3个月,前两个月工资已发放,的确未发放其第三个月工资。原因是该单位性质为投资公司,对员工的薪酬制度是进公司前两月无论有无业绩均发放员工固定工资,从第三个月开始工资数额与业绩考核挂钩,无业绩就没有工资,并称“这是行规”。

  经市劳动监察局执法人员多次向廖某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廖某终于认识到其所谓的行规与规章制度均违反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于2012年8月29日支付了投诉人工资报酬,同时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了该单位的规定制度。

  【分析】投诉人万小婷与南昌润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确实存在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之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即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同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该单位负责人廖某所说的不发工资的依据为其行业所谓的行规和规章制度,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之规定。[page]

  用人单位不能收取求职者的押金

  【案件回放】2012年5月16日,36岁的农民工刘某来到位于新建县解放路的服装城新思路时尚基地打工,双方签订了合同,老板还向她收取了200元押金。8月初,刘某向店长辞职后,多次索要劳动报酬及押金未果。

  服装城新思路时尚基地的老板表示,当时合同约定如有特殊原因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店方,待店方招到员工后方可离职。刘某突然提出离职,而店里一直未招到员工,影响了正常经营。因此该老板认为,刘某违反了合同约定,店方不但可以拒绝退还押金,还可扣除一定的劳动报酬作为赔偿。

  劳动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向该老板宣传了相关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明确告知他向刘某收取押金、拖欠工资一事已经违反了法律,责令其立即退还押金并付清拖欠的一个月工资。2012年9月3日,刘某如愿以偿接到拖欠的工资及退还的押金共计1130元。

  【分析】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相关条款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保证金等费用的,责令退还给当事人,并按照其收取金额总数的2倍以上3倍以下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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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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