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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于标准支工资 工伤职工享补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1:47:25 人浏览

导读: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王某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万元。庭审中,公司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王某旷工,并出具了员工考勤表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

  王某是昌乐县某公司职工,2010年5月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5月,王某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4万元。

  庭审中,公司认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王某旷工,并出具了员工考勤表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旷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王某承认自己12月8日之后不再到公司上班,但这种行为是辞职不是旷工,自己已口头向公司带班领导辞职,自己辞职是被公司所逼迫,因为自己原来的工作是保洁员,工伤后被公司调到办公室值班,一个月只发310元的工资。

  仲裁庭认为,王某12月8日之后不到公司上班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旷工还是辞职是案件争议的焦点。公司每个月发给王某310元的工资低于昌乐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王某可以随时向公司辞职,劳动者只要履行告知义务即可。王某辩称自己曾口头向公司辞职,虽然没有证据,但结合本案公司给王某调岗并违法发放劳动报酬的事实,应当推定王某是辞职而不是旷工。

  最终,仲裁庭认定,公司主张王某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应当支付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裁决。(王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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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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