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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需谨慎维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1:51:2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的主体部分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这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并无异。在校生可依约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合同中的相关细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的主体”部分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这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并无异。在校生可依约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合同中的相关细节,双方可自主约定,这无关整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其次,如果在校生在一开始并没有表明自己尚未毕业的身份,也并没有和用人单位明确“实习”的性质,并且在工作中与其他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则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在今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实习前需确定实习性质避免纠纷

  案例:小吴是某高校2010届毕业生,早早就与甲公司达成了就业意向并按其要求,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参与公司日常工作。2010年7月,小吴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填写入职时间上,小吴与甲公司发生了争执。

  小吴认为自己从2009年12月就开始上班,参与加班,因此与甲公司的劳动关系应该从2009年12月就开始建立。甲公司则认为小吴当时只是实习,不能视为建立劳动关系。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小吴和甲公司的劳动关系自2010年7月建立。

  点评:不少单位都要求毕业生提前到岗参加工作,但实习不等同于试用期或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实习待遇与入职后的待遇也不相同。对用人单位要求提前参与公司工作,毕业生须谨慎应对。

  就职实习前需签约避免纠纷

  案例:小张在大二下学期就进入到某公司实习,在此期间所从事的工作与其他员工无异,但一直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直到大四即将毕业,小张因为加班费、车补等问题与公司产生了一定的分歧,打算离开公司。因为公司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求公司给予双倍工资的赔偿,经调解不成,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他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支付赔偿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在公司的工作性质属于实习,并且在工作之初公司就知晓小张的在校生身份,故驳回小张的诉讼请求,判定劳动关系不成立。

  点评:双方应明确入职或者实习。在校生要在工作之初就明确自己的身份是实习生还是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动者的主体”部分并未将在校生排除在外,如果双方劳动合同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与《劳动合同法》中的强制性规定,那么签订的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这份劳动合同与普通的劳动合同并无异。在校生可依约保护自己的权益。至于合同中的相关细节,双方可自主约定,这无关整体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其次,如果在校生在一开始并没有表明自己尚未毕业的身份,也并没有和用人单位明确“实习”的性质,并且在工作中与其他正式员工同工同酬,则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这在今后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存在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page]

  违约金不能肆意收取

  案例:2008年7月小赵入职丁公司,双方签订了四年劳动合同,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小赵还与丁公司签订了毕业生服务期协议。根据该协议,在四年服务期内,小赵如提出辞职、调离、自费出国留学、考研、擅自离职等,均为违约,小赵应向丁公司缴纳2.5万元的违约金。

  2010年4月,小赵考取了某高校的硕士研究生,遂向丁公司提出辞职,丁公司以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为由,要求小赵支付违约金,小赵为顺利入学,被迫交纳违约金。研究生入学后,小赵以要求丁公司返还违约金为由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丁公司认为与小赵签订的服务期协议系双方自愿签订,且其为小赵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不同意返还违约金,但未向法院证明其为小赵进行培训所支付的费用。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小赵的请求。

  点评:服务期约定往往带有不平等的特点,毕业生应慎签这类协议。根据规定,服务期内因参军等要求离职的,用人单位不得阻挠。用人单位索取赔偿金,须提出提供的服务或培训支出清单。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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