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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缺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0:43:17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的完整版带薪缺勤的相关知识内容,以供参考。【阅读导航】一、带薪缺勤的相关规定二、带薪缺勤的分类介绍三、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核算案例说明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文】一、带薪缺勤的相关规定新《企业会计准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的完整版带薪缺勤的相关知识内容,以供参考。

  【阅读导航】

  一、带薪缺勤的相关规定

  二、带薪缺勤的分类介绍

  三、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核算案例说明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正文】

  一、带薪缺勤的相关规定

  新《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与旧准则相比,增加了带薪缺勤等新型职工薪酬的处理,是我国会计准则的重大历史性突破。

  根据《劳动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我国职工可以享受年休假、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和探亲假等休假权利,企业在职工法定缺勤期间,应给予职工一定的缺勤补偿。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时间的带薪年假。中国劳动法对带薪年休假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没有规定带薪年休假的休假时间及具体操作办法,而是指定由国务院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已经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从此,职工带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

  二、带薪缺勤的分类介绍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根据带薪权利能否结转下期使用,将带薪缺勤分为两类:非累积带薪缺勤和累积带薪缺勤。

  企业可能对各种原因产生的缺勤进行补偿,比如年休假,生病,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假等.根据带薪权利能结转下期使用,带薪缺勤可以分为两类:

  1.累积带薪缺勤,是指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如果本期的权利没有用完,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带薪缺勤计划予以支付。

  有些累计带薪缺勤在职工离开企业时,对未行驶的权利有权获得现金支付。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企业就应当确认企业必须支付的、职工全部累计未使用权利的金额。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则企业应当根据资产负债表日因累积未使用权利而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作为累积带薪缺勤费用进行预计。

  2.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即如果当期权利没有行使完,就予以取消,并且职工在离开企业时对未使用的权利无权获得现金支付.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因此,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嫁、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计带薪缺勤。由于职工提供服务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够享受到的福利金额,企业应当在职工缺勤时确认负债和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实务中,我国企业一般是在缺勤期间计提应付职工薪酬时一并处理。

  三、累积带薪缺勤的会计核算案例说明

  在累积带薪缺勤情况下,当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享有的未来带薪缺勤的权利时,企业就产生了一项支付义务,应当予以确认。即使该累积带薪缺勤是非既定的,该义务也依然存在并且应予以确认。对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权利在其离开企业时是否有权获得现金支付,不影响义务的确认,但影响计量的金额。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则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将因累积未行使权利导致的预期支付的追加金额,作为预提性质的费用处理,因为职工可能在行使累积非既定权利之前离开企业。

  例1:清江浦公司共有1000名职工,该公司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个职工每年可享受15天的带薪年休假,未享受的年休假只能向后结转1个会计年度,超过1年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作废,职工在离开公司时不能获得现金支付。职工休病假是以后进先出原则为基础,即首先从当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再从上年结转的带薪年休假中扣除;职工离开公司时,公司对职工未享受的累积带薪年休假不支付现金。[page]

  2007年12月31日,每个职工当年平均未享受的带薪年休假为2天。根据过去的经验,公司预计2008年有950名职工将享受不超过15天的带薪年休假,剩余50名职工每人将平均享受17天的年休假,假定这50名职工全部为公司总部行政管理人员。该公司平均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工资为400元。

  分析:清江浦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50名职工未行使的每人2天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导致的应支付的追加金额,即相当于100天(50X2)的年休假工资40000元(100X400),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400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40000元。

  如果假定2008年12月31日,上述50名行政管理人员中有40名享受了17天的年休假,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余10名只享受了15天的年休假。由于该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未行使的权利只能结转1年,超过1年未行使的权利恃作废。2008年,清江浦公司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32000元(40×2×400);贷:银行存款32000元。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8000元(10×2X400);贷:管理费用8000元。

  不难看出,累积带薪缺勤福利需要在职工提供服务并行使带薪缺勤权利的当期确认为生产成本或者计入当期损益,并非到企业实际支付现金或银行存款时才确认,这在一定程度上与辞退福利的确认时点相似。

  如果职工在离开企业时能够获得现金支付(既定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就应当确认必须支付给职工的全部累积未行使权利的补偿金额。

  例2:沿用例1资料,假设清江浦公司的带薪缺勤制度规定,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无限期结转,且职工离开企业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支付。清江浦公司1000名职工中,总部行政管理人员有50名,销售机构职员有100名,直接生产工人有800名,另有50名工人正在建造一幢自用高档办公楼。

  分析:清江浦公司在2007年12月31日应当预计由于职工累积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而导致的应支付的全部金额,即相当于2000天(1000×2)的年休假工资800000元(2000×400),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40000元,销售费用80000元,生产成本640000元,在建工程400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800000元。

  例3:清江浦电信公司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实行累积带薪缺勤制度。该制度规定,每名职工每年有权享受24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权利可以向后结转至次年末。在次年末,公司将对职工未行使的带薪年休假权利支付现金。假定该公司每名职工每个工作日平均工资为100元,每月工作日为20天。为了便于讨论,以公司研发部门一名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工程师为例。

  分析:假定2008年1月,该工程师没有休年休假。清江浦电信公司应当确认相当于2个工作日工资的应付带薪缺勤福利,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研发支出22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元、——累积带薪缺勤福利200元。

  假定2008年2月,该工程师休了1天假。公司应当在该工程师为其提供服务的当月,计提相当于2个工作日工资的应付带薪缺勤福利,反映该工程师行使累积权利的情况,并做如下会计分录:借:研发支出2200元;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2000元、——累积带薪缺勤福利200元。同时,还要编制一笔会计分录反映该工程师行使上月累积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借:应付职工薪酬——累积带薪缺勤福利100元;贷:研发支出100元。

  假定2009年12月31日,该工程师有10个工作日的带薪年休假未享受,公司以现金支付了相应的带薪年休假薪酬,假定支付标准符合法定标准,则会计分录为:借:应付职工薪酬一累积带薪缺勤福利1000元;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1000元。[page]

  四、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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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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