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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合同仲裁的答辩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7 09:34:10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劳动合同仲裁的答辩状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诉人的委托,由武传华律师代理此案,现针对本案的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发表以下答辩意见:首先,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其表现出的能力是绝对不能胜任副总

关于劳动合同仲裁的答辩状


尊敬的仲裁员、书记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申诉人的委托,由武传华律师代理此案,现针对本案的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发表以下答辩意见:

首先,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同时,其表现出的能力是绝对不能胜任副总经理工作的。

根据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申诉人担任副总经理,全面负责被申诉人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申诉人负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开发和生产任务。但是申诉人在担任副总经理期间,严重失职,根本不能负责生产和技术工作,更无法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开发和生产任务,具体表现为:

1、在05年8月至12月短短4个月间,竟然导致退货43次,退货原因集中表现为质量问题和设计问题,退货的频率之高,数量之多令人不可思议,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

2、申诉人曾3次因设计错误而更改产品设计,涉及的产品达13种之多。

3、被申诉人曾给予申诉人两次处罚,一次是因为设计错误,另一次是因为产品不断出现质量问题。

此外,提请仲裁庭注意,申诉人的工资是每月8000元,被申诉人还在其刚刚到岗时支付了5000元,并且提供专车,还报销手机费,但和丰厚报酬对应的是申诉人极其令人失望的工作成绩。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了两点:1、申诉人严重失职,给被申诉人造成了重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失;2、申诉人不能胜任其所负责的工作。

其次,被申诉人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相反,申诉人却违反了双方的约定。

如前所述,申诉人既存在严重失职,给被申诉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法定的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又存在不能胜任工作,可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但被申诉人不但没有解除劳动关系,而且还让其专门负责技术工作,给其一个改正的机会。因为技术和生产是密切相关的,并且是先行关系,不是并列关系,只有技术搞好了,生产才有可能搞好。

反观申诉人,在2005年11月25日被申诉人提出调整工作岗位时,其不但没有和被申诉人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立即提出辞职申请,使双方无法协商,更无法继续合作,在无奈之下,被申诉人慎重考虑了4天之后,同意了申诉人的辞职申请。

因此,有关双方争议的违约这一点,被申诉人提出以下5点答辩意见:

第一、被申诉人是可以随时解除与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的,因为申诉人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但被申诉人没有这么做,而是给申诉人一个机会,非常地合情合理。

第二、申诉人不能胜任工作,依劳动法的规定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被申诉人并无不当或违法之处。

第三、经理人员的选任和解聘都是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法定职权,这一点在修改前的《公司法》和修改后的《公司法》中都是一致的、明确的。

第四、表面上看,副总经理和经理不同,但实质上都是经理人员,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如前所述,经理人员职务的取得源自于董事会,因此,董事会对其权力可作出扩大或缩小的决定。本案中,申诉人仍旧是经理,而且职责和原来相差不多,最重要的是申诉人的待遇并没有变化,如果工资降低了,那么申诉人可以说被申诉人违约。

第五、虽然被申诉人依法可以调整申诉人的工作岗位,但是申诉人可以与被申诉人协商。申诉人不但没有协商,反而指责公司违约,并于当天提出了辞职申请,导致双方无法继续合作,因此,本案中的违约方是申诉人,是申诉人导致了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最后,申诉人一方曲解并且错用了双方约定的违约内容和违约条款。

第一、在双方的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加上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第三款约定在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时可调整工作岗位,因此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中就没有约定变更职务属于违约。

第二、《劳动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了三款内容:第一款是关于工资的;第二款是关于申诉人方违反约定解除合同的;第三款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是对前两款的补充。这三款构成了第八条,是一个整体,相互关联。提请仲裁庭注意的是,由于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约定变更职务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申诉人属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倒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申诉人的职务是在补充协议里约定的,却援引《劳动合同》的违约条款,显然是用错了违约条款。

第四、在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申诉人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但同样没有约定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在整个补充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了提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约。

第五、《劳动合同》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与《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第三条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相比,显然后者轻的多。如果变更职务属于违约内容要赔偿116000元违约金的话,解除劳动关系反而只需支付5个月工资即4万元的违约金,显然不符合《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本意,更不符合常理。

综上所述,被申诉人的行为合法、合理、合情。申诉人一方则严重失职,对被申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并且明显不能胜任工作,在自己违约的情形下,反而指责被申诉人违约,在享受高达8000元月薪有专车并且报销手机费的优厚待遇下,不但不赔偿给被申诉人造成的损失,不支付违约金,反而向被申诉人开口索要高达116000元的违约金,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请仲裁庭驳回申诉人的全部请求。答辩完毕,谢谢!


×××律师事务所

xxxxx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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