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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将迎来重大变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30 20:00:43 人浏览

导读: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将迎来重大变化。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修订后的《办案规则》,首要变...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将迎来重大变化。今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公布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修订后的《办案规则》,首要变化体现在让更多劳动争议在仲裁阶段终结。《办案规则》细化了适用终局裁决的范围,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等争议案件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以减少当事人讼累,节约司法资源。

  《办案规则》新增了“简易程序”一节,规定了简单争议案件的快速处理程序,主要在答辩期、送达方式、灵活的审理方式、文书制作等方面简化程序,促进简单小额劳动争议案件的快速结案,充分发挥仲裁制度高效、便捷的优势。

  随着企业关停并转及搬迁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长,《办案规则》新增“集体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程序”一节,旨在简化集体争议处理程序,加强劳动关系三方组庭处理,缩短争议处理周期,达到依法公正快速解决集体劳动争议的目的。

  为更好发挥调解制度“案结事了人和”的优势,规范调解程序,提高调解工作公信力,《办案规则》新增了仲裁前调解,规定了仲裁程序与调解组织调解程序的衔接,仲裁机构对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通过置换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等;二是新增了对仲裁立案后的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包括仲裁调解的期限、原则和方式等。

  《组织规则》的变化则首先体现在组织名称上。关于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根据人社部与中央编办、财政部此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的意见》中规定“实体化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可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或其他名称”,此次修改明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十三五”时期,仲裁机构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加强标准化建设,这就迫切需要加强仲裁保障。《组织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仲裁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仲裁专项经费等;二是明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专门的仲裁场所,并配备必要的仲裁庭专业设备、档案储存设备、安全监控设备和安检设施等;三是明确仲裁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应当统一着装。

  此外,仲裁员管理上也发生了变化。近年来,随着仲裁院建设积极推进,一定程度上补充了一些专职仲裁员,但是案多人少的矛盾尚未彻底改变,一方面需要增加专职仲裁员数量,另一方面需要提高仲裁员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组织规则》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较大扩充:新增了仲裁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新增了仲裁委员会配备专职仲裁员和办案辅助人员的规定;新增了仲裁员的考核、培训和作风建设等规定。上述规定,既加强了仲裁员的管理和监督,又体现了仲裁员的权益保障。

  (原标题:劳动仲裁委员会须配备专职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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