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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退鉴定出新规 2015年执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7 13:02:51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因病丧失劳动力有了鉴定标准。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出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对全市职工病退鉴定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由法律快车小...

  核心内容:因病丧失劳动力有了新鉴定标准和新规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日前出台《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对全市职工病退鉴定工作作出进一步规范,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情。

  自2015年1月1日起,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病退鉴定均按新出台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对病退鉴定的程序、方式和监督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办法》建立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区县劳鉴办、市劳鉴办三级审核、公示制度,确保鉴定工作公开透明。申请人申请病退鉴定时须提供病退鉴定申请书、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医学诊断证明书》原件、病伤残完整的病史资料复印件等材料,由用人单位或存档机构、区县劳鉴办严格审核后报送市劳鉴办进行鉴定复核。

  为保证科学公正,《办法》规定,聘任病退鉴定专家应取得执业资格且具备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关医疗机构在征求医疗卫生专家本人意见后负责推荐,经本级劳鉴会研究审核后聘用。

  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突出了病退鉴定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三级审核、全程公开。

  二是专家鉴定,科学公正。

  三是强化监督,严格管理。

  病退鉴定场地须相对固定,鉴定现场实施封闭式管理并实时监控,工作人员、鉴定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人提供虚假病史资料、无故不参加劳鉴办统一安排的医学检查和鉴定、有无理取闹及威胁鉴定专家和工作人员等情形的,劳鉴办有权终止或取消鉴定。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印发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的通知》,就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必备材料做出相关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伤残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page]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按确诊疾病的类别和功能障碍的程度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个程度档次。通知对三种程度的分类、标准和必备材料均作出了详细阐述。其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包括7种神经系统疾病、5种呼吸系统疾病、5种心血管系统疾病、5种血液病、3种胃肠系统疾病、重度肝功能损害、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4种内分泌疾病及相关免疫系统疾病、5种骨病、4种眼病、6种精神病、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等12种疾病及标准。

  《通知》也对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做出了详细规定。如肢体瘫痪以肌力作为分级标准划分为0至5级;非肢体瘫痪运动障碍包括肌张力障碍、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根据其对生活自理的影响程度划分为轻、中、重三度。对心脏功能分级、肝功能损害的分级、肾功能损害程度分级也做了详细规定。

  本标准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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