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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高管限制更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6 19:50:42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本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有关律师对本次劳动合同法解读道。本次劳动法修正中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更加严格,特别是对于企业高管而言,另一方面,

  核心内容: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本次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于2013年7月1日实施。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有关律师对本次劳动合同法解读道。

  本次劳动法修正中有关竞业限制的规定更加严格,特别是对于企业高管而言,另一方面,对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高管也将承担更多责任。该律师还特地针对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后高管竞业限制等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劳动合同法专业律师解释,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律师解释道,用人单位可以与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生产与本单位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

  尽管有些信息在劳动合同期间未经允许,劳动者不得披露给第三方或者复制,但是如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凭记忆而掌握这些信息,则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利用。实践中,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对用人单位造成了较大的损害。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竞业限制条款。但是,如果劳动者复制或者故意记录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掌握客户名单,是为了将来解除劳动合同后使用,这种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page]

  此外,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于具体承担金额比例并未明确规定。对此,劳动合同法专业律师表示,法院在实践中会根据相关劳动法、劳动条例确定责任,一般轻微过失造成损失的,不承担责任,重大、故意过失造成单位损失的,要承担责任。企业高管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有别于普通员工,使其在给企业造成损失时,将相应的要承担更多的责任。

  延伸阅读:

  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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