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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后续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03:48:02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后的一个后续义务,即: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一、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企业与被裁减...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企业经济性裁员后的一个后续义务,即: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一、清偿社会保险欠缴的数额。

  企业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应缴清欠缴的失业、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支付拖欠被裁减人员的工资和参加医疗保险前发生的医疗费等,以货币形式及时支付并结清。

  二、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社会保险和人事档案的转移手续。

  企业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到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裁减人员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的审核手续。被裁减人员持企业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三、社会保险接续手续办理。

  企业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尚未重新就业的被裁减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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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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