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动态 > 劳动合同未续签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未续签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04:51:29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常见案例。朱某自2007年1月以来一直在某软件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10年1月1日朱某又与该软件公司签订了...

  核心内容: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导致的向劳动者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的常见案例。

  朱某自2007年1月以来一直在某软件公司担任技术工程师,2010年1月1日朱某又与该软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一年期满双方又续签了一年。

  2011年8月朱某离职,但是该软件公司一直拖欠工资不给,后朱某申请劳动仲裁,并要求软件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0日的双倍工资。软件公司不是续签了吗,为什么朱某还是要求双倍呢?原来在朱某与软件公司的续签劳动合同,在朱某手中的一份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朱某的签字,只有单位的公章。

  王晓营律师受托担任朱某的代理人,据朱某说该软件公司人事管理非常混乱,公司未必能找到他的劳动合同。由于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支付仲裁费,因此王晓营律师进行了大胆的猜测,该软件公司没有朱某的劳动合同。于是王晓营律师代表委托人提出索偿双倍工资。开庭时,该软件公司果然拿不出劳动合同原件,连复印件也拿不出,局势对我们很有利,该软件公司辩称公司已经提交了盖有公章的劳动合同,是朱某自己不签订的。我方诉称即使合同上有公司的公章,但在软件公司和朱某之间并未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如果象软件公司所称朱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软件公司应该采取的措施是立即终止与朱某之间的劳动合同,而不是继续留用。

  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在软件公司与朱某之间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是铁的事实,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软件公司依法都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