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条例》千呼万唤难出来 我们的工资谁做主
导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修订的《工资条例》似乎有望出台,而最引人关注的工资协商制度、同工同酬等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条款将被纳入其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狄煌此前表示,《工资条例》计划目前刚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方案本身还在修改完善过程中。
《工资条例》千呼万唤难出来
数据显示,2006年我国基尼系数已激增至0.47,大大超出0.4的警戒线。近期,全国总工会集体合同部部长张建国对外公布的数据进一步引爆今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这一热点话题。他表示,我国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在1983年达到56.5%的峰值后持续下降,连降了22年,2005年为36.7%。而从1978年到2005年,资本报酬占gdp的比重上升了20个百分点。
另一份调查则显示,23.4%的职工5年未增加工资,75.2%的职工认为当前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61%的职工认为普通劳动者收入偏低是最大的不公平。
事实上,《工资条例》虽然早已成型并修改多次,但一些条款涉及的基本问题仍存在很多争议,主要在工资的定义、调整范围、决定及增长机制及工人加班工资基数、政府调控职能等方面仍缺乏共识。
“从进一步规范工资分配的需要看,我希望(《工资条例》)能尽早出台。但是就以前参与讨论、调研的感受及目前各方面条件来看,今年很难出台,可能要到‘十二五’初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究所研究员狄煌此前接受媒体专访时说。
据狄煌介绍,《工资条例》计划目前刚报送国务院法制办,方案本身还在修改完善过程中。比如“纳入到《工资条例》中规范管理的工资,到底包含哪些内容?是整个职工薪酬的概念,还是仅仅为货币工资的概念”。更关键的则是相关配套措施的不成熟。“比如工资协商时,如不能直接采用集体协商,能否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用其他平等协商共决的办法?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劳资双方谈不拢怎么办等等,解决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时间。”
集体协商制度亮相
在整个《工资条例》中,最引人关注的无疑是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事实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两年之前就已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2008年3月5日,在全国人大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报告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上升到了政府行政层面的具体要求。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透露,截至目前,全国已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全总有关负责人介绍,工资集体协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通行做法。据了解,目前,江苏、河北等地已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富民强省”的重要举措,纳入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湖南省将2010年定为“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攻坚年”。北京市提出,到2012年,实现建会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95%以上,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比例达到75%以上的目标。
不过,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今年3月的全国两会上表示,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窄,全国共有1300万家企业,其中超过1000万家的中、小企业(也就是将近80%的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实际效果打折
实际上,中国现行的劳工制度中并不是没有集体协商机制。1994年7月5日《劳动法》颁布后,中国立法便确立了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简言之,是指用人单位的工会代表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就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进行商谈,并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从《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到原劳动部的《集体合同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再到全国总工会《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的集体协商机制在文本上不可谓不完善,其内容从职工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到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职工培训、职工文化体育生活等,覆盖全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不仅开展了推广集体合同制度的“彩虹计划”,全国总工会也设立了专门的“集体合同部”。
但是,由于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是非强制性的,其真实效果大打折扣。人保部工资研究所副所长杨黎明此前表示,由于中国现行法律对罢工及闭厂并没有明确规定,导致集体协商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协商。
据了解,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数量众多且为就业主体的中小非公有制企业协商难,需要强力推进。有专家表示“在这些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中单独开展集体协商,普遍存在企业老板不愿谈、职工谈判能力弱‘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好多中小企业主不想和职工方协商工资,认为‘企业就是我自己的,工资肯定是我说了算’。”
而对上述现象,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说,“我们应该承认,工资集体协商推行了这么多年是有成就的,对保障工人的权利,特别是提高工人的工资起到积极的作用。但中小企业工资协商推进较难。我认为,在中小企业推进的基本前提是要建立工会,要有真正代表工人的工会去协商。”
显然,对于《工资条例》来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本报记者 辜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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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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