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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出招:产假工资一分不能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2 05:04:47 人浏览

导读:

珠海拟推特殊权益保护,新《条例》一旦通过,将为珠海妇女权益撑起立体保护伞。其中最令人振奋人心的是生育规定,企业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或辞退女职工。此外还有升迁: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女干部;厕位:女性厕位应当为男性厕位的1.5倍以上;外嫁女:解

  珠海拟推特殊权益保护,新《条例》一旦通过,将为珠海妇女权益撑起立体“保护伞”。

  其中最令人振奋人心的是生育规定,企业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或辞退女职工。此外还有升迁: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女干部;厕位:女性厕位应当为男性厕位的1.5倍以上;外嫁女: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关财产权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设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护场所。

  这次珠海市人大首次审议了珠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值得注意的是,珠海此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此外,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辞退女职工,而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则不受限制。

  拟推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据了解,妇女的权益保障与发展水平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标志,但珠海妇女权益保障方面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就业权和劳动权益保障落实不力,解聘或降低怀孕女职工工资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珠海规定,用人单位应推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该制度包含的内容:《条例》设定了“用人单位每年为女职工进行一次免费妇科及乳腺常规检查,检查所需时间视为劳动时间”,“怀孕女职工的生育待遇内容”等多方面内容。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可以单独签订,或者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签订。尤为令人关注的是,珠海对女职工推行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与女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有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用人单位不得因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或辞退女职工,并应当按规定调换工种、减轻劳动定额、降低劳动时间和强度,但不得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等。因上述情形调整女职工工作岗位的,应当征得女职工的同意。女职工产后可以要求回到原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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