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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无固定期限合同解雇案员工被判败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09 05:22:49 人浏览

导读:

东方网7月16日消息:2006年10月,来自香港的甘某(化名)与XX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XX数据)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月11日,这份被很多人认为具有铁饭碗性质的合同被固定了期限,甘某接到了...

  东方网7月16日消息:2006年10月,来自香港的甘某(化名)与XX数据系统(中国)公司(以下简称XX数据)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今年3月11日,这份被很多人认为具有“铁饭碗”性质的合同被“固定”了期限,甘某接到了XX数据的一纸解聘通知书。

  对此深感委屈的甘某将XX数据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6月5日,此案在东城法院开庭,成为北京首例被审理的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员工被解雇案。

  昨天上午,东城法院宣判甘某败诉,驳回了她的请求。法院认为XX数据公司以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

  【宣判】

  昨天法院宣判时,甘某没有出庭。甘某的代理律师刘昊斌说,“她不敢面对这一时刻,有点患得患失。她怕万一败诉,一时接受不了,需要缓冲一下。”

  2005年,甘某入职XX数据,第二年10月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务是商务经理。2007年起其年基本工资为40.7万元,目标奖金为4.7 万元。今年3月,公司与甘某解除劳动合同。甘某认为,XX数据是在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情况下突然解除劳动合同的。

  XX数据在6月5日庭审中称:甘某的工作范围包括数据录入,但她在该项工作中经常出错,因此同事发邮件提醒她注意准确性。随后,甘某给相关负责人发邮件,表示停止数据录入工作并多次拒绝参加PIP(职业培训提升计划)。至今年3月,因甘某拒绝录入工作已2个多月,公司不得不另行招人填补空缺。据此,公司才与甘某解除了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XX数据曾多次与甘某沟通,甘某拒不接受,并擅自停止工作,且不参加公司的培训,甘某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法院认为,XX数据以甘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妥。法院驳回了甘某的全部请求。

  【签约】

  XX数据原为XX公司在北京的办事处,2006年升格为XX公司的子公司,甘某2005年就在此工作。2006年,甘某与公司签订了令很多人羡慕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主要负责招投标文件的审核,订单、财务收入确认等工作。

  据XX数据营销部负责人崔女士说,“公司的员工并不是都签这样的合同”,当时和甘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是因为想和她长期合作,二是因为她是原办事处员工,公司给予照顾。此前庭审时,XX数据表示,根据中国法律,甘某持香港身份证,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摩擦】

  2007年5月,甘某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动,她要多承担一部分销售订单数据录入的工作内容。接手该工作一段时间后,有同事给她发邮件称其录入错误太多,希望她能改正,否则将由她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甘某认为这份录入表格是手工的,难免有错误。最重要的是,许多所谓的“错误”是因为数据实时更新后发生变动,导致之前录入的数据与当时数据不符。

  甘某和她的部门经理对此进行了多次沟通。对方认为责任在甘某,既然有录入错误就该改正,甘某则坚持认为,负责对数据审核是公司财务的事情,公司必须明确她的职责范围。

  去年年底,甘某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宣布,她“不得不暂时停止”录入工作,原因是如果她录入和审核后,必须要有除她以外的第二个人复核,而不是由她自己复核,否则就违反了公司的制度。

  不久,XX数据人事部门向甘某下达了“业绩改进通知书”,要求她签字并继续进行录入工作,她没有同意。人事部门告诫她,如果再不同意公司的整改,那她只有走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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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雇】

  3月11日,人事部门为甘某送来了一份通知书,称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解除与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甘某说,她被解雇后大病了一场,哭了好几次。“我一直想不通,我坚持原则有什么不对公司没安排调岗就直接把我解雇了。”甘某感到很委屈,她觉得自己正是因为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才被解雇的。甘某把被解雇的原因归结为自己顶撞了上司,让上司“没了面子”。

  【仲裁】

  事后,甘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与XX数据恢复劳动关系并索要经济赔偿等。

  由来自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市总工会和北京市妇联的三位仲裁员组成的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生错误,应该持积极的改进态度,但甘某强调的是该项工作的职责范围问题。为此,XX公司认定其拒绝工作,依据《雇员工作规范》的规定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无不当。

  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甘某的所有请求,这是她不能接受的。XX数据认为“仲裁庭对于本案做出的裁决合情、合理、合法,体现了《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宗旨”。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不久,甘某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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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下午,甘某在得知判决结果后表示,由于曾经被仲裁机构驳回过类似请求,因此她对败诉并不感到特别意外:“我还没看到判决书,如果觉得法院判决有道理的话,也许不会上诉”。

  【法官释疑】“无固定期限”不是“无期限”

  1、法院为什么驳回了甘某的请求

  法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合同,不是“永久合同”,意味着双方建立了较为稳定和长远的劳动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劳动合同永远不能解除。本案中的甘某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XX数据解聘甘某,是依据公司的《雇员工作规范》18条,“蓄意不服从主管合理的工作安排、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者经常缺席”,甘某也曾对此签字确认。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

  2、除了甘某的这种情况,还有哪些情形下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官: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比较严格。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40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等。

  很多人都在误读无固定期限合同,因此劳动部也正准备出台《劳动合同法》的释义,届时能更加明确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

  3、甘某认为她的工作不包括数据审核,那员工有没有权利拒绝自认为不公平的工作

  法官:此案的关键并不是甘某在数据录入工作中总是出错,公司并未要求她不能出错。问题在于,甘某直接告知负责人和其他员工“停止数据录入的工作,即日生效。将拒绝回答任何关于数据录入的问题”。公司曾通知她进入改进业绩计划,如果业绩改进将继续履行合同,但是甘某予以拒绝。员工如果对自己的工作内容不满,可以根据公司的管理制度,与相关负责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员工对待自己的工作要慎重,擅自停止工作不干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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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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