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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短信骚扰客户被开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1 07:54:35 人浏览

导读: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内,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刘女士在怀孕3个月时被所在公司开除,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支持了该公司的处罚决定。刘女士与其所在的公司,去年1月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到该公司的客户投诉中心工作。去年7月6日,已经有身孕的刘

“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内,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刘女士在怀孕3个月时被所在公司开除,劳动仲裁委和法院都支持了该公司的处罚决定。

  刘女士与其所在的公司,去年1月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刘女士到该公司的客户投诉中心工作。

  去年7月6日,已经有身孕的刘女士,在工作岗位上与投诉的客户发生争执。于是,刘女士给该客户频发短信骚扰,并擅自用邻座同事的手机,给客户办理了停机。

  事后,刘女士所在的公司责令她写下保证书,一周后,该公司对刘女士作出了除名决定,并与之解除了劳动关系。

  刘女士向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诉,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已经怀孕的刘女士继续履约的请求。

  对公司和劳动仲裁委的决定,刘女士不能接受,因此将曾经的东家告上宣武法院。

  刘女士认为,原东家对她除名时,她已怀孕3个月,依照《劳动法》,除名决定应属无效,她请求法院判定原东家恢复与她的劳动关系。

  法院根据刘女士自己书写的《保证书》,审理认为,刘女士确实存在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形。刘女士被除名时,虽处于孕期,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并未包含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最终驳回刘女士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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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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