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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合同仍工作 劳动关系不中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6 04:37: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工作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基本案情:张某于2006年2月至2012年3月在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客服一职,双方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

  核心内容:工作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以下由法律快车编辑为你介绍。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6年2月至2012年3月在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客服一职,双方最后签订的一份劳动合同,期间为2008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

  2012年3月底,该律师事务所口头通知张某,称由于单位理念发生变化,决定辞退张某,且不同意给付任何补偿。

  双方就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发生纠纷,劳动仲裁后,该律师事务所不服,诉至法院,称合同2012年1月底到期后,律所明确表示可按原合同条件继续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张某拒绝续签,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上班,且张某在未办理交接手续情况下擅自离职,故单位不同意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律师事务所支付张某2012年2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律师评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最后一份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张某仍在律所工作,直到同年3月底律所口头通知辞退。

  诉讼中,虽然律所称未签订合同是因为张某不愿意,且擅自离岗,但是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离职情况负举证责任,因律所不能证明其提出的被告属于自动离职,因此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关于“劳动者不同意签订书面合同的,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因此,经过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律所应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情形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形成上述劳动关系,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双方形成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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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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