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车辆挂靠单位 所聘司机归谁
导读:
核心内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
2011年5月4日,陈某、林某二人驾驶货车去青岛送货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部门认定二人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后二人的亲属向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索要工亡待遇。物流公司辩称,从未雇佣陈某、林某,二人更没有为公司驾驶车辆,陈某、林某同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人的亲属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二人同物流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陈某、林某分别于2011年3月10日、2011年3月底被车主唐某聘用,从事驾驶员工作。唐某的货车挂靠在物流公司,该车登记车主为物流公司。2011年3月29日,物流公司与唐某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该协议第1条约定,唐某出资购车,所购车辆的产权归物流公司所有,双方签订挂靠经营协议,车辆的行驶证、道·运输证等相关手续借用物流公司名称,车辆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和从事经营。
仲裁委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 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已明确指出,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二人虽为车主唐某所聘用,但该车实际挂靠在物流公司,且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二人提供的劳动是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并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尽管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包括以下几个概念:
1、没有书面合同形式,通过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2、应签而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前签订过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继续在本单位工作却没有与其及时续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延续的劳动关系;
4、以其他合同形式代替劳动合同,即在其它合同中规定了劳动者的权力、义务条款,比如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了职工的使用、安置和待遇等问题,这就有了作为事实劳动关系存在的依据;
5、劳动合同构成要件或者相关条款缺乏或者违法,事实上成为无效合同,但是双方依照这一合同规定已经建立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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