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地方性法规 > 上海市劳动法规 > 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1 18:55:09 人浏览

导读: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10)42号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沪人社养发(2010)42号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局制定了《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一日

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规范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规范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程序,根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下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失业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和审批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经办部门)

社保经办机构具体实施本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工作。

第四条(申请主体)

单位从业人员应由单位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应由个人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提出)

单位从业人员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通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所在地开业服务机构向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自由职业人员、失业人员通过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向户籍所在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第六条(条件)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参保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

第七条(申请材料)

1、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个人特殊工种岗位登记表》(表三)原件;

2、《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

第八条 (受理)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2、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政策规定,申报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全部内容后重新上报全部申报材料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予以办理,因情况复杂无法当场办理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的申请不属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事项范围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明确告知不能受理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第九条 (审批)

1、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并作出决定,同时告知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经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主管领导批准,最多可延长30日。

2、经审批予以通过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在《上海市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审批表》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意见”处签署意见,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

3、经审批未予通过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应制作《不予行政审批决定书》,明确告知审批不通过的原因,并加盖“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前退休审批专用章”予以办结,同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复印留存。

第十条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申请和审批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5年12月31日止。

附件: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有关条款

一、《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有关条款

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二、《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有关条款

一、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工人,无论现在或过去从事这类工作,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退休:(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有关条款

二、规范退休审批程序,健全审批制度

(四)……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四、《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从事特殊工种人员办理退休手续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0]29号)有关条款

三、退休条件

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和1993年1月以后的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人员满15年;

3、在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种岗位上累计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工种累计满9年、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

曾经从事过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人员,可将两个及以上特殊工种的实际工作年限相加,退休条件按从事特殊工种要求工作年限长的规定掌握;

4、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引用法条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