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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2 11:29:32 人浏览

导读:

穗劳社福养[2001]7号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保局),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和《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

穗劳社福养[2001]7号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社保局),各参加社会保险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府[1999]25号)和《广州市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令[1998]第4号,下称"4号令")的精神,从7月1日起,对本市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调整作如下规定:

  一、市属及芳村、荔湾、越秀、海珠、天河、白云、东山、黄埔区,保税区和开发区的国有、集体企业(含参照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

  二、花都、番禺区,从化、增城市的国有、集体企业(含参照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的单位)个人缴费比例仍未达到8%的,需逐步调整为8%;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应随着个人缴费的提高逐步降为20%,已低于20%的,暂不再降低单位缴费比例。

  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含参照执行"4号令"规定缴费比例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应统一执行"4号令""单位缴费比例11%、个人缴费比例8%"的规定,凡缴费比例与该规定不一致的区、县级市,应逐步调整一致。

  四、原按国有、集体缴费比例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转为或重新注册登记为股份制企业或其它所有制(组织)形式的,仍须执行国有、集体缴费比例及有关规定,不得转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及有关规定参保。对违反规定转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缴费比例参保的单位,应即予以纠正,并限期补缴其少缴的养老保险费。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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