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2年北京市调整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导读: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为保障企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16号)文件的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02年企业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符合养老条件,经批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事业退休、退职等人员(含:原行业统等移交北京市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原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成建制转为企业的退休人员),自2002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占地农转工人员、原临时工养老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由两部分组成:
(一)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15元;缴费年限满10 年以上的,在每人每月增加15元的基础上,按其满10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按满年计算)增加1.5元。
(二)按退休时间调整基本养老金。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1990年5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三)上述退休人员中:
1、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2、1990年4月30日以前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其调整额度不足80元的按80元调整。
3、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按上述(一)、(二)款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退休人员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身份有交叉时不重复计算,待遇水平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
三、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00元。
按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享受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年增发1-2个月生活补助费的基数。其增加部分自本通知执行之月起,一次性全额发给。
四、按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关于北京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系统社员职工退休、退养和退职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合总字 (1983)008号)文件办理退养并按月领取退养费的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3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退养费40元。
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的精神,企业退休的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819元的,补足到819元。
六、按照北京市《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4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的退休(退职)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退休(退职)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不执行本通知。
七、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文件的规定,有正常事业费的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已退休(退职)人员,不执行本通知。
八、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的,按原渠道列支。
九、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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