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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地矿局退休专家来信反映的有关退休待遇问题的函(闽劳社函[2007]88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6 03:49:38 人浏览

导读:

关于省地矿局退休专家来信反映的有关退休待遇问题的函(闽劳社函[2007]88号)2007-3-20省政府办公厅:你办转来的《关于答复的函》和省政府领导在地勘局退休专家来信上的批示(收文编号:2006JH0416)悉。省劳动保障厅对来信所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牵头会同人事厅、财
关于省地矿局退休专家来信反映的有关退休待遇问题的函(闽劳社函[2007]88号)

2007-3-20

省政府办公厅:

你办转来的《关于答复<地矿局百名获奖高级专家被扣减5%退休金有违党的政策>的函》和省政府领导在地勘局退休专家来信上的批示(收文编号:2006JH0416)悉。省劳动保障厅对来信所反映的问题高度重视,牵头会同人事厅、财政厅和地勘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如下:

1999年5月27日前,省地勘局原属地矿部垂直管理单位,地勘队伍的人、财、物均属于地矿部管理,地矿部要求各省地勘局严格按照地矿部所规定政策执行。根据地矿部地发[1990]215号文规定,高级专家按省级(以上)文件规定统一颁发的各类奖获得者,其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以及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工龄三十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者,其退休费可提高5%。根据原省人事局闽人退[1993]21号文规定,高级专家获得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星火四等奖以上或省部委授予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其退休费可酌情提高5%-15%。相比之下,地矿部地发[1990]215号文所规定高级专家享受特殊贡献待遇的范围和标准总体上较省里的规定宽松。但省里也有部分规定,如省政府闽政[1986]48号文规定,1953年1月以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年限满20年和30年以上退休人员可分别加发5%和10%的退休费;及原省人事局、省财政厅闽人薪[1993]9号文规定,195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按全额发给等省定政策较地矿部的规定优惠。我们认为,各部委在闽单位,行政策不能两头靠,要么执行部里规定政策,要么执行省里规定的政策。

1999年5月27日,福建省地勘局正式划归福建省人民政府管理,省地勘局按照我省规定,于2000年1月停止执行地矿部地发[1990]215号文,亦即停止发放大约70名获奖高级专家按地矿部地发[1990]215号文规定的高出省里规定的5%退休费和近280名高级专家不应享受提高的5%退休费。

为妥善处理好地矿系统获奖高级专家反映的退休待遇问题,由省劳动保障厅牵头分别于2006年11月17日和12月11日,召开了由有关厅(局)业务处负责人参加的关于地矿系统获奖高级专家退休待遇问题业务协调会和省地勘局部分获奖退休高级专家座谈会,会议基本达成了共识。我们认为,就地矿系统获奖高级专家退休待遇问题,我省相关厅、局的处理是正确的,但鉴于地勘行业艰苦性、特殊性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巨大作用,并考虑到省地勘局属地化管理之前原已退休获奖高级专家,已按地矿部规定享受待遇的实际情况,我们建议,对我省地矿系统获奖高级专家反映的上述退休待遇问题,可采取以下办法予以稳妥过渡:在福建省地勘局正式划归福建省人民政府管理前退休的人员,其按地矿部规定可享受的退休待遇,高出省里规定的部分由省地勘局单独计核、继续执行,不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所需经费由省地勘局予以统筹解决。从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不补发以往待遇的差额。

请予审定。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二○○七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退休待遇复函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7年3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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