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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5 08:01:38 人浏览

导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巩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巩固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长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

  根据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研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在新办法出台前,机关事业单位实行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等聘用人员,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1995]4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市人事局关于〈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郑政办[1995]35号)规定参加保险,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临时性工作人员原则上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加强养老保险基金征收管理

  1.对于欠缴、迟缴或不及时办理参保、续保手续者,参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的有关规定,除补齐应缴保险费外,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不能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协议或者缴费计划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办理该单位各类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3.把养老保险费的缴纳纳入参保单位的目标管理。凡欠费在三个月以上的单位年终不得评选先进,单位领导不得评为优秀,不得购置新轿车,不得公费出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年底通过适当的途径将欠费单位告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布。

  4.实行资产抵押制度。凡欠费时间累计在一年及以上者,实行资产抵押,以确保养老基金的安全运营。社会保险资产抵押管理等问题的处理,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资产抵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38号)规定办理。

  三、调整财政全额供给单位保险费的缴费比例

  根据保险基金“以支定收”的原则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基金收支的实际状况,从2006年1月1日起,将财政全额供给单位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39%调整为4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37%,个人缴费比例不变,仍按4%比例缴纳。

  四、建立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

  参保的非财政全额供给单位,离退休人员占在职职工的比例为30%及以下的,不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超过30%的,超出部分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计算办法为:(离退休人数÷在职职工人数-30%)×在职职工人数×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工资×35%.

  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离退休政策,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转

  1.完善离退休待遇的审核程序。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符合离退休条件时,单位应将其档案材料及有关手续报人事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确认后,按照现行的法规和政策办理离退休手续。

  2.本市参保范围外人员和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其他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继续严格按照郑政[1995]47号和郑政办[1995]35号文件和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参保范围外调入人员自调入之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者,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调入地当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不足10年月份的养老保险费(政策性安排者及按照本款上述规定补费满10年者除外)。

  3.因机构改革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人员的退休待遇,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乡镇机构改革中有关财政及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豫办[2005]32号)规定执行。即:机构改革提前退休人员,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应领取的养老金,由原所在单位按原经费渠道一次性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其他原因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办理提前退休(职)手续人员,养老金由原所在单位按原渠道发放,待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后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4.养老金的支出管理应先收后支。缴费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拨付养老金,其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离退休人员原所在单位支付。

  5.本通知实施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新增离退休人员中具有市级以下(含市级)优秀教师等称号人员的奖励补贴。

  六、做好管理体制改革单位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1.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参照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和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测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的规定,转入企业统筹机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2.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造成人员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发生变化的,实行缴纳过渡性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进行调整。过渡性养老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为:(改革后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比例-改革前离退休人员占在职人员比例)×职工人数×本单位人均月缴费工资×120;改革后在职人员全部分流者,由单位或主管部门按现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其离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缴讫后,已纳入统筹项目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单位对已缴纳过渡性养老保险费或10年养老金的人员不再缴纳调剂金。

  七、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警制度

  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管理,定时核查基金的支出和结余情况,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以支付3个月养老金时,同级财政要及时给予补充。

  八、加强领导,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当前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内容,也是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发[2000]42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完善办法,巩固成果,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收尽收。要认真做好基础工作,澄清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底数,并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待遇和个人缴费挂钩机制。

  各县(市)、区可参照上述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政策时,按新政策执行。

  二00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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