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法规 > 劳动综合法规 > 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14 16:08:13 人浏览

导读:

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集团公司: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企业拖欠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工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欠薪

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集团公司:

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遏制企业拖欠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工资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欠薪报告及其范围

本通知所称欠薪报告制度是指企业发生拖欠职工工资情况后,企业法人代表必须向企业工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可向职工推选的代表,下同)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通知所称欠薪是指企业没有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时间和工资数额,按时足额支付给职工工资的行为。

我省行政区域内有拖欠职工工资行为的各种类型企业都要实行欠薪报告制度。

二、欠薪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的数额、涉及职工的人数及原因。

(二)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企业偿还拖欠职工工资的计划、进度,签订偿还协议情况及履行偿还协议的措施。

三、欠薪报告的程序

(一) 企业欠薪1个月,须向企业工会报告。

(二)企业欠薪2个月,须向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三) 企业欠薪3个月及其以上,须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将收到的欠薪报告整理、汇总后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四、欠薪报告情况的处理

(一)有欠薪行为的企业要从维护社会安定的高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不再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行为。

(二)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的困难企业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帮助困难企业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通知》银发[1996]30号和云银传[1997]4号文件的规定,在开户银行建立工资预留户,将用于支付工资部分的销货回笼款、回收工程款转入该户,优先保证职工最低工资的发放。

(三)欠薪企业应与企业工会平等协商确定偿还拖欠工资的时间、进度并形成书面协议。欠薪2个月以下的偿还计划,由企业工会负责监督履行;欠薪3个月以上的偿还计划,由企业上一级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监督履行。

(四)对不履行偿还协议的企业,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立案监察;对职工要求清欠工资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优先处理,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拒不履行偿还协议、拖欠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的企业,将通过当地新闻媒体予以暴光。

(六)有欠薪记录的企业经营者当年不得实行年薪制,不得参加“评优”、“评先”活动。

(七)欠薪不报告的企业,企业职工或工会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和上级工会举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企业欠薪情况报告书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总工会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