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劳动案例 > 解雇辞退 > 长期旷工被开除竟告单位要赔偿

长期旷工被开除竟告单位要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5:37:53 人浏览

导读:

因拒不上岗长期旷工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金湖县邮政局原职工仲某不仅不接受,还一纸状书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仲某于1995年11月21日,与金湖县邮电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3月,因其存在违法行为,金湖县邮电局根据

  淮安新闻网 因拒不上岗长期旷工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金湖县邮政局原职工仲某不仅不接受,还一纸状书将原单位告上了法庭。

  仲某于1995年11月21日,与金湖县邮电局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8年3月,因其存在违法行为,金湖县邮电局根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待岗的处理。2005年9月6日,金湖县邮政局向仲某公证送达了要求其上岗考核,逾期以旷工处理的通知。仲某不仅拒绝签收该通知,也未按要求上岗考核,更未按调令去金湖县吕良邮政支局上班。直至2010年4月29日,金湖县邮政局作出解除与仲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其公证送达了通知书。同时,停止为仲某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

  工资不发了,福利也没有了,仲某急了。2011年5月,一纸状书将金湖县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补发从2010年4月29日至今的工资、经济赔偿金、补偿金,各项福利待遇及补贴,补交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并赔偿其损失1500元。

  金湖县法院审理认为:仲某作为金湖县邮政局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仲某未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长期旷工,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纪律的约定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金湖县邮政局的做法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仲某要求撤销金湖县邮政局于2010年4月29日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