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怀孕立马解聘,总经理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导读:
应聘到一家单位,仅仅过了3个月,单位负责人发现她怀孕后,竟很快就将她辞退了。
今年5月31日,刘女士应聘到南京玄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博公司)工作,岗位是行政主管。过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后,公司与她签订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写明以她的月薪额约定违约金。今年8月31日下午下班前半个小时,公司负责人通知她次日起不要上班了。一个多月过去了,该公司连拖欠她的7、8两月工资4300多元还未支付。她告诉记者,该公司总经理沈毅目前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真难以相信他会做出这样的事情。
记者联系上玄博公司总经理沈毅。令记者意外的是,沈毅坚决否认自己知道刘女士怀孕了,因为刘女士从来没有向公司说明过这一点。而前来报社投诉的刘女士腹部明显隆起,她出示的医院诊断书上也写明,如今她是个怀孕6个多月的孕妇。沈毅向记者解释,辞退刘女士是因为她工作失职。沈毅否认自己具有律师执业资格。
而玄博公司副总经理王某告诉记者,8月31日那天他是应总经理沈毅的指示通知刘女士的。他透露,沈毅从事律师职业有10多年;公司解聘刘女士的主要原因就是她怀孕了,而且她应聘时向公司隐瞒了这一点。对此刘女士向记者解释,应聘玄博公司时她确实刚怀孕。由于公司负责人当时并没有向她询问这一点,而且公司也未让她再进行体检,她当时就没有将这一点告诉公司负责人。到了8月中旬以后,她的腹部渐渐隆起,于是全公司的人都知道她怀孕了。
随后沈毅致电记者,对辞退刘女士的原因作出了补充性的解释。刘女士工作失职的主要表现是,她竟然给自己加工资,将公司原先给她确定的2500元月薪擅自提高到3000元。刘女士便向记者出示了劳动合同,上面注明她试用期后月薪为3000元。她同时出示了该公司2004年7月份的工资表显示,刘女士当月的工资为3000元。而沈毅宣称,这些书面材料均是刘女士利用工作便利擅自所为。
律师分析认为,即使刘女士真的利用岗位便利擅自给自己加薪,该公司如无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那也只能说明该公司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员工应聘时没有义务向用人单位说明自己怀孕与否,而根据我国《劳动法》明确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现在玄博公司违约辞退了刘女士,而刘女士又不愿意回该公司上班,那么该公司除应将拖欠的工资给她外,还应按约支付违约金,并按法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昨天下午,玄博公司书面传真本报,表示愿意承担辞退刘女士后的相应法律后果。该公司同时声明,其与刘女士之间的劳动合同系刘女士利用职务私自造设,该公司将保留对刘女士的追诉权。[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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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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