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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事项欠告知 员工受伤怎理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9:53:03 人浏览

导读:

投保事项欠告知员工受伤怎理赔中院民二庭李继孙燕公司虽然为员工投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却没有将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事项明确告知员工,员工受伤后,公司又不协助员工理赔,导致超出理赔期限,无法理赔,员工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2002年2月4日,某公司作为投保单位

投保事项欠告知 员工受伤怎理赔

中院民二庭 李继 孙燕


公司虽然为员工投了意外伤害保险,但却没有将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事项明确告知员工,员工受伤后,公司又不协助员工理赔,导致超出理赔期限,无法理赔,员工的损失该由谁承担呢?

2002年2月4日,某公司作为投保单位,为本公司包括王英(化名)在内的40名职工在中国人保办理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份,保险费每人100元,共计4000元,保险期间为2002年2月4日至2003年2月3日。2002年10月10日晚11时,王英在岗位上工作时,被冶炼炉内溅出的溶液烧伤。同年12月2日荥阳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英为工伤。就保险理赔相关手续一事,王英曾告知公司,手续在劳动局。但至今王英保险未进行理赔。2006年,王英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与人保理赔其保险金8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团体险的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即王英发生事故并告知其相关手续在劳动局后,从保护员工利益出发,应积极主动为原告办理理赔事宜,而该公司未予办理,致使超出理赔期限,无法理赔,对此负有责任,故对王英要求所在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人保公司在两年的理赔期限内,未接到理赔申请,对王英未获理赔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故判决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王英保险金八千元。

宣判后,王英所在公司不服,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英所在公司做为办理职工团体险的投保人,没有将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事项明确告知王英,使王英未能明确自己的权利和理赔的程序。在王英发生保险事故后,亦未积极主动为其办理保险理赔事宜,致使该保险事故超出理赔期限,造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客观上给王英造成了经济损失。对此,王英所在公司存在过错,对于王英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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