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称工作8年没签过合同索赔14万 单位轻易放弃抗辩招致败诉
导读:
在许多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有些用人单位因自认其与劳动者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并自信单位一定胜诉,法庭上只强调“双方根本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对劳动者提出的赔偿要求均拒绝抗辩,往往自食其果。因为一旦法院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法院就会直接采信劳动者自述的其入职时间、加班天数等主张,并据此判决单位作出相应赔偿。
日前,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的纠纷案中,因北京兴隆源祥商贸有限公司拒绝对员工主张的入职时间等进行抗辩,法院直接采信了员工的主张,并判决用人单位予以赔偿。
职 工
工作八年没合同 离职索赔14万
现年31岁的董先生告诉记者,几年前,他来北京打工,当过司机,干过空调安装工。2010年底,董先生因劳动争议,到平谷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要求其所在的北京兴隆源祥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等共计145000元。
仲裁机关驳回董先生请求后,董先生起诉至平谷法院。庭审中,董先生称他自2002年就开始到商贸公司任家用电器安装工兼司机,但公司既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为此,他无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对方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等共计145000元。
董先生提交了盖有商贸公司公章的顾客服务监督卡、考勤表、职工工作满意度奖励分配表、董先生驾驶单位车辆违章记录、董先生随单位组织旅游视频等,作为证据。
公 司
否认劳动关系 当庭拒绝抗辩
被告商贸公司不认为其与董先生存在劳动关系,理由是公司为家用电器经销商,在北京许多超市都销售空调、洗衣机等,均采用承揽方式进行送货及安装,其与安装人员为承揽关系,按工作量结钱,而非劳动关系。
由于商贸公司坚持认为其与董先生不存在劳动关系,当法官请其对董先生自己提出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发表意见时,商贸公司表示拒绝。
法 官
单位轻易放弃抗辩 被判赔偿5万元
在法官明确告知,不发表抗辩意见可能造成的不利后果后,商贸公司仍对董先生自述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的主张等均拒绝抗辩,结果法官依据法律规定,直接采信了董先生的主张。
此后,法院经过庭审调查及现有证据,认定商贸公司与董先生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其支付董先生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未缴纳养老保险共计52600余元。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指出,本案中商贸公司不同意董先生的诉讼请求,但对于董先生自述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等均拒绝抗辩,判决结果肯定对单位不利。因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工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庭审中董先生自述其月工资为3000元,商贸公司对此不发表意见,而又无证据证明董先生的主张不属实,因此法院便按法律规定,直接确认董先生月工资为3000元。
在此法官提示广大企业,在诉讼中一定不要轻易放弃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以免吃哑巴亏。(午报记者 李一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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