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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离职人员追索培训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7:27:44 人浏览

导读:

自动离职人员追索培训费林某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厨师,1996年12月林某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初酒店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场前景很好,于是派遣林某到香港一家厨艺学校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在这3个月期间,酒店照常发给林某基
自动离职人员追索培训费


  林某是一家三星级酒店的厨师,1996年12月林某进入该酒店时与酒店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初酒店经过市场调查后发现港式口味的菜肴市场前景很好,于是派遣林某到香港一家厨艺学校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在这3个月期间,酒店照常发给林某基本工资,同时为林某在香港的培训支付了培训费6000元。林某回到酒店后推出一系列港式菜肴,给酒店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1998年1月,林某向酒店提出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酒店与林某经过多次协商,林某仍然坚持离开。在林某与该酒店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提前解除合同的一方须承担违约金4000元。林某愿意交纳4000元违约金,但对酒店提出的支付培训费6000元的要求却不同意。酒店向林某追索培训费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评析:
本案的争议在现实生活中较具典型性,用人单位支付了大笔培训费培训本单位职工后,职工却不愿继续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不仅损失了培训费用,而且往往是为竞争对手培养了人才。本案中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培训费。
第一,本案中林某所接受的培训学习不是一种基本职业技能训练,而是一种提高训练。该酒店不负有对林某进行厨艺水平提高培训学习的义务。
第二,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5]264号文件精神,即享有向职工追索培训费权利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有支付货币凭证的出资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的用人单位。酒店为林某提高厨艺出资6000元进行培训,有支付凭证,因此酒店具备了向职工追索培训费的必要条件。

第三,酒店可以向林某追索6000元培训费。因为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由企业出资(有支付凭证)对职工进行文化技术业务培训的,当该职工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已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培训合同执行;未签订培训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执行。因培训费用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就本案而言,林某与酒店没有就有关培训事宜签订培训合同,只能依照劳动合同执行,林某应该在该酒店继续服务至合同期限届满。现在,林某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期限的约定,违约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即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4000元及林某的违约给酒店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酒店支付的6000元培训费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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