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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合同先跳槽 一仆二主不合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7:20:54 人浏览

导读:

质检员王新荣(化名)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合同,就跳槽到另一家企业工作。原单位认为这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要求员工和新企业一同赔偿损失。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可“一仆二主”。日前,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就这一争议作出仲裁:新录用王先生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



  质检员王新荣(化名)没有和原单位解除合同,就跳槽到另一家企业工作。原单位认为这给企业造成了损失,要求员工和新企业一同赔偿损失。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不可“一仆二主”。日前,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就这一争议作出仲裁:新录用王先生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资太低跳槽


王新荣在本市一家公司(以下称“A公司”)担任产品质量检验员,与单位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干了一段时间,他觉得公司给他的工资太低,甚至有时连奖金都发不出,就萌生了跳槽的念头。去年9月,王先生到一次企业招聘专场去“领领行情”,当时,有一家民营企业(B公司)的岗位吸引了他。经过与B公司的招聘人员沟通,王先生无论是学历还是工作经历均符合企业的要求,他还顺利通过面试和测试,B公司当即表示愿意聘用王先生为产品质量检验员。王也表示愿意。


B公司让王新荣几天后就来上班,不过,没有要求他立即将《劳动手册》和社保关系等交给他们。他们也不知道王先生还未和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几天以后,王先生向A公司人事部口头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人事部当场没有同意。第二天,王先生就去B公司上班,又与B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一仆二主有错


事隔不久,A公司得知王新荣已被B公司录用,同样从事产品质量检验员,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理由是B公司与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王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公司则认为招聘时,王先生明确表示已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录用了王先生并无主观上的过错,所以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王先生辩解说,他已向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A公司也没有发给他工资,所以他们之间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


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用人单位如果招用了没有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该用人单位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部门经过调查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显然,B公司招用尚未与A公司解除合同的王先生,给A公司的正常生产带来了影响,并造成了经济损失。劳动仲裁委员会遂依法作出裁决,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委员会提醒用人单位:在招工录用职工时,首先应该弄清楚该职工的真实身份情况,不要盲目地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免得承担法律责任。


邵宁;明言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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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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