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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支持判职员仍获补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07 07:15:56 人浏览

导读:

本报讯(记者唐红杰通讯员秦岭)朱某在凤岗某电子厂担任总经理助理,7个月后电子厂以不称职为由辞退朱某。事隔不久,电子厂发现朱某应聘时提供的是假本科文凭,要求朱某退回补偿金并诉至法院。近日,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厂无法提供当时招聘此岗位时要求出具本

 本报讯 (记者唐红杰 通讯员秦岭)朱某在凤岗某电子厂担任总经理助理,7个月后电子厂以不称职为由辞退朱某。事隔不久,电子厂发现朱某应聘时提供的是假本科文凭,要求朱某退回补偿金并诉至法院。

  近日,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电子厂无法提供当时招聘此岗位时要求出具本科文凭的证明,法院最终判决电子厂败诉。

  法院查明,去年6月,朱某被凤岗某电子厂聘为总经理助理,月薪7000元。不久,该电子厂以朱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其辞退,电子厂支付朱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朱某离职后,电子厂发现朱某在应聘时提供的本科文凭竟然是假的,电子厂认为朱某用假文凭骗取了总经理助理一职及高额薪资。电子厂要求朱某退回多得的工资及相关的经济补偿。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该电子厂称当时招聘总经理助理一职的条件是需具有企业管理专业本科文凭,但实际并未提供出能够证明此说法的招聘广告等证据。因此,法院认为朱某提交本科文凭的真伪不能决定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性。

  另外,法院表示,朱某入职时双方已经约定了月薪7000元,并按约定履行近7个多月之久,电子厂一直未提出异议。因此,电子厂要求朱某退回多得的工资和经济补偿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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