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导读: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争议管辖地,但是实际劳动合同的履行地不一致,在这样的情形下,我们不知道以哪个履行地为准,那么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服劳动仲裁管辖怎么办?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看待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的法律效力,应当予以以下分析:
首先,该约定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引起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管辖,并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为依据该法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本身就具有管辖权。
其次,该约定是否出于劳动者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是由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中的条款也是由用人单位拟定的,但签订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的,不能证明劳动者是被欺骗或胁迫的。
因此,劳动合同约定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权,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欺骗或胁迫的成分,那么就应当认可劳动合同约定的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各地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制订了地方的法律法规,那么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在地方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劳动争议管辖应当以约定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和单位所在地的定义应理解为: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所以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产生争议后,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实际工作地点,可就近选择劳动争议仲裁委,便利于劳动者维权同时又节省维权成本。
对于属于终局裁决的劳动争议,劳动者不服的,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其它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法律知识。相信大家对于劳动争议约定管辖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应该都有了基本的了解。综上所述,我们清楚知道,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权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地方特别规定的,劳动争议管辖权以履行地为准的,应当遵从地方的规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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