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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新规亮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5 21:03:34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2014新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亮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2月20日公布...

  核心内容:本文由法律快车编辑为您介绍2014新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亮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2014年2月20日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给工伤职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工作人员要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及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及时组织鉴定,并在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作为一大亮点,《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还明确处理特殊情况的办法。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规全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page]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全文】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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