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法律知识 > 劳动法 > 工伤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的规定

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12:15:04 人浏览

导读:

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的规定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

劳动能力申请再次鉴定的规定

 

  职工对区(县)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书面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在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之日起一年后,伤病情有发展变化的,按上述程序申请复查鉴定。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拓展阅读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