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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鉴定程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1 11:54:52 人浏览

导读:

鉴定程序伤残等级评定凡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工伤职工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及《广州市职业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及时对其作出医疗终结鉴定,

鉴定程序

伤残等级评定

凡被确认为工伤的,由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医疗终结鉴定或残废等级评定。

工伤职工未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及《广州市职业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及时对其作出医疗终结鉴定,并留案备查。

达到残废评定标准的,按下列鉴(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鉴(评)定。

1. 持《鉴定表》到市指定医院作诊断结论;

2. 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根据诊断结论、检验材料,自医疗终结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十天内提出残废等级评定意见;

3. 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于残废等级评定意见作出之日起七天内,按隶属关系送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提出审核意见或鉴(评)结论;

4. 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应于审核意见或鉴(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七天内上报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十五天内,做出鉴(评)定结论并发给呈报单位或工伤职工。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执行日期:1993年7月17日

重新鉴定申请

单位或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所作的医疗终结和残废等级鉴(评)定结论不服,应在接到鉴(评)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技术专家鉴定组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专家鉴定组应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天内,对伤残职工作出医学科学技术方面的鉴(评)定,并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鉴定组的意见作出最终鉴定。

由市或县(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鉴发《鉴定表》,并注明复审日期,鉴(评)定结论在复审期内有效。复审时原则上按上述鉴定程序进行。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执行日期:1993年7月17日

核发《职工工伤残废证》与《定期抚恤待遇证》

职工经确认因工死亡或评定残废等级后,单位凭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已签署确认结论的《工伤确认表》和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已签署鉴(评)定结论的《鉴定表》,按隶属关系,向市、区、县(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申报,由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根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评)定结论,于接到单位申报之日起十五天内,核发《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并由单位或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单位和职工应于《鉴定表》和《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规定的复审时间内,到市、区、县(市)发证部门复评残废等级、审核供养条例和待遇标准。逾期未复审的,有关证件自然失效,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应即收回《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并停发待遇。

《职工工伤残废证》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待遇证》失效后,工伤职工或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向发证部门重新申领,但已停发的工伤待遇不予补发。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劳险字[1993]第008号)

执行日期:1993年7月17日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和对象

凡本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团体,以及外地驻穗单位工作的职工,病情较重或残疾程度较重,且单位不为其安排劳动能力鉴定;在半年内,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又未对其作过劳动鉴定者,均可由工伤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区、县(市)医务劳动鉴定委员鉴定确认为因工伤致残部位(伤口)旧伤复发,需要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者。

参见:《关于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穗劳社福[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1日

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市劳动资源中心(简称资源中心)受理,市指定诊断医院负责伤病程度诊断后,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1、 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伤病职工,须向资源中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部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并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市资源中心登记后,由资源中心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上资源中心法律法规咨询服务部的骑缝章;

3、 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劳动能力鉴定表》到市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详见第三点)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资源中心,并由资源中心送市劳鉴会鉴定;

4、伤病职工自将《劳动能力鉴定表》等所需资料送齐至资源中心之日起十五日后,到资源中心领取鉴定结论。

参见:《关于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穗劳社福[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1日

指定诊断医院

市指定诊断医院有:省人民医院(门诊部防治科)、中山一院(预防保健科)、市一人民医院(医务部)、市二人民医院(预防保健科)、市红会医院(预防保健科)、中山医附属肿瘤医院(预防保健科)、市肿瘤医院(医务科)、市精神病医院(医务科)、市胸科医院(医务科)、市职业病防治医院(医务科)、市结核病防治所(医务科)。

参见:《关于开展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穗劳社福[2000]2号)

执行日期:2000年4月21日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先审核原工伤确认表及有关原始证据等资料;个别尚未确认的,应根据存档的原始证据资料先确认伤残职工是否属于工伤。

2、由单位为原工伤职工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三份)到市指定医院作出诊断结论后,由单位劳鉴小组或劳动人事等主管部门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作出鉴定结论,并交鉴定结论书面通知工伤职工。对于个别伤情比较复杂的原工伤,单位劳鉴小组认为对照标准难以判定致残程度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可带齐有关材料到市医鉴办并由市医鉴办指导单位作出鉴定结论。

3、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工伤职工,须上报市医鉴办作出鉴定结论;

( 1)单位评定为一至四级残废的原工伤,须上报至市医鉴办,经鉴定确定一至四级残废且属本市、县级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可办理退休,享受工伤退休待遇。

( 2)单位作出鉴定结论(意见)后,工伤职工对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意见)不服的,单位须对照国家标准向职工做好解释工作;职工仍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意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供书面申请,说明具体理由(说明伤情及对照标准的条款),逐级上报至市医鉴办鉴定。

参见:《关于万宝电器工业公司原工伤人员评残、待遇的复函》(穗劳社函[2000]89号)

执行日期:2000年3月23日

工伤医疗期鉴定

工伤医疗期按《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穗劳福[1999]1号,简称《工伤医疗期标准》)的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

执行日期:2002年3月4日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

工伤残疾等级评定按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的规定,以及《广州市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废等级评定标准》(穗劳鉴字[1993]第3号)的规定执行。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

执行日期:2002年3月4日

工伤医疗期鉴定或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1、需进行工伤医疗期鉴定或者残疾等级评定的人员,由单位或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职工因工轻伤又未达到残疾评定标准的,由单位劳鉴会(小组)根据有关医院诊断证明及《工伤医疗期标准》,及时对其作出工伤医疗期鉴定,并留案备查。

3、职工因工重伤或轻伤且医疗期已超过一个月或达到残废(疾)评定标准的,按下列鉴(评)定程序,逐级上报至市劳鉴会进行鉴(评)定:

(1)单位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表上须贴工伤者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公章;

(2)单位职工医院、卫生所或医务室有关医师(士)填写“病伤情况及医疗经过”并签名;无医师(士)的,由单位劳鉴会(小组)负责人填写并签名;

(3)持《鉴定表》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工伤指定诊断医疗机构(简称工伤指定诊断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由医院的医务科(医务部)、卫防科(预防保健科)或防治科负责实施并盖公章。诊断结论应当由两名以上医师(其中一名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签名。

工伤指定诊断医院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劳鉴会确认。但番禺区花都区和县级市的工伤指定诊断医院,由其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报市劳动保障局和劳鉴会批准后确认。

(4)单位劳鉴会(小组)根据诊断结论、检验材料,提出鉴定意见,内容包括具体的医疗终结时间和残疾等级情况;

(5)单位劳鉴会(小组)于受理职工鉴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被鉴定人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包括原始病历、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历次疾病诊断书、本次诊断结论、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及认定书),并于残疾等级评定意见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隶属关系送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区、县级市劳鉴会办公室,由其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鉴(评)定结论;证明材料不全的,市、县级市劳鉴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补齐所需材料,或者要求被鉴定人到指定医院重新进行医学技术诊断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6)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或区、县级市劳鉴会办公室应于审核意见或鉴(评)定结论作出之日起7日内上报市劳鉴会办公室进行鉴(评)定,市劳鉴会办公室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出具鉴(评)定结论。市、区、县级市劳鉴会办公室将鉴定结论发给呈报单位(部门);用人单位应在接到鉴(评)定结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个人,并由个人签收《工伤鉴定结论送达书》。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

执行日期:2002年3月4日

对工伤鉴定结论争议的处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对劳鉴会办公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按单位隶属关系,于接到鉴(评)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市或市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发给《广州市职工工伤复查鉴定结论书》,对重新鉴定结论仍不服的,应于接到重新鉴定结论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劳鉴会办公室申请重新鉴定。

对县级市劳鉴会办公室的重新鉴定结论不服的由市劳鉴会办公室作出最终鉴定;对市劳鉴会办公室所作的重新鉴定结论不服的,由省劳鉴会办公室做出最终鉴定。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

执行日期:2002年3月4日

个人申请工伤鉴定程序

单位应依据《工伤医疗期标准》,于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30日内为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办理医疗期鉴定或残疾等级评定。单位逾期不办理医疗期鉴定或残疾等级评定的,职工可按下列“个人申请鉴定”程序申请鉴定。自工伤医疗期满之日起计算鉴定申诉期为半年。

1、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伤病职工,须向市劳动保障局指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并按要求详细填写《广州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个人申请表》(一式三份),签订《伤病职工个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协议书》;

2、伤病职工在服务机构登记后,由服务机构填写《鉴定表》(一式三份)中的个人情况和“伤病情况及医疗经过”,贴上申请人小一寸免冠半身近照,并盖服务机构的骑缝章;

3、伤病职工按本人的伤病性质持《鉴定表》到指定诊断医院作诊断结论并由医院有关科室盖章后,连同有关病历、检验结果交回服务机构,由服务机构送市劳鉴会鉴定;

4、伤病职工向服务机构送齐《鉴定表》等所需资料之日起15日后,到服务机构领取鉴定结论。

参见:《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2]1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4日

执行日期:2002年3月4日

广州市劳动鉴定工作规范(医务)

序号

经办

备注

监督

工作程序

工作对象

办事条件

工作内容和形式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职权

时限

工作标准

监督内容

主要责任单位

责任人

条件形式

处理

1

受理

1.市属用人单位

2.区劳动保障局医鉴办

3.市劳动资源开发中心

1.《鉴定表》、原始病历、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历次疾病诊断书及其本次论断结论。

2.属于工伤的,还须报《职工工伤确认决定书》。

询问、查收、登记、编号、发出回执

市医鉴办

经办人

决定是否受理

即时

1.服务态度和用语符合要求;

2.依规定一次性检查接收办事条件的所列资料;

3.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必须受理,不受理的说明理由;

4.使用标准回执,告知办事程序、约定送达方式和时间

1.个人工伤待遇投诉受理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劳监处负责

2.市医鉴办受理市属用人单位职工的伤病鉴定

3.区劳动保障局医鉴办受理区属用人单位职工的伤病鉴定

4.市劳动资源开发中心受理个人申请的伤病鉴定

5.市医鉴办医务劳动鉴定从受理之日起17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作风建设

机关党委

有关作风建设责任人员

受理投诉

1.督办

2.核查

3.违规处理

2

审查

1.当事人

2.有关材料

1.当事人配合

2.材料齐全

调查或约见当事人

经办人

调查取证

10日

1、准确、规范、清晰、全面、客观;2、两人以上执法;3、持执法证;4、采用合法手段

执法尺度

法规处

有关执法协调责任人

1. 受理投诉

2. 执法检查

1.协商

2.合法性审查

3.提出执法意见和建议

3

处理

提出初步意见

调查的事实和报送资料

审查完毕

在市医鉴办的劳动能力鉴定呈批表上提出初步意见

提出医疗期,伤残(病)等级、重(轻)伤初步意见

1日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

3-1

集体审议

报送资料、已有初步意见

已提初步意见

召开专家和有关经办人员会议审议

市医鉴办负责人

审议

1日

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使用标准文书

3-2

决定

初步意见和集体审议意见综合

集体审议完毕

经办人、协办人、专家、医鉴办领导分别提出书面审定意见

作出医疗期、伤残(病)等级、重(轻)伤结论意见

5日

1、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2、符合办文规定;3、使用专用章

4

送达

1.用人单位

2.区劳动保障局医鉴办

3.市劳动资源开发中心(转个人)

已签署意见的《鉴定表》和有关病历、检验报告

直接送达

经办人

1.直接送达

3日内

及时、手续齐备

效能监察

监察室

有关效能鉴定责任人员

1. 日常检查

2. 调查

1.督办

2.核查

3.违规究责

邮寄送达

局机关服务中心

2.邮政快递

1、提前2日交局机关服务中心办理

2、手续完备

5

归档

有关资料

已送达

整理归档

市医鉴办

要求归档

1日

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6

复查

不服鉴定结论伤病职工

复查申请报告、《鉴定表》、原始病历、各项检查报告单、X光片、历次疾病诊断书、本次诊断结论、工伤事故处理报告及认定书

复查

市医鉴办

市医鉴办负责人

作出变更或维持

15日内

全面、充分、清晰

执法依据

法规名称(文号)

条款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动部[2002]8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规程》的通知(粤劳鉴委[2001]1号)

4.印发《广州市关于职工伤病的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府[1988]90号

全文

内容

见原件

参见:印发广州市医务劳动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穗劳鉴[2003]01号)

颁布日期: 2003-3-11

执行日期: 20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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