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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社会保障立法及实施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6-23 08:30:46 人浏览

导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制司司长任泽民一、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劳动法律体系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构建以劳动法为主体的劳动法律体系已成为下世纪头十年的重要任务,初步设想的法律体系框架为:在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类二级法律之下,还有一系列的行政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法制司司长 任泽民

一、面向二十一世纪的劳动法律体系

为适应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构建以劳动法为主体的劳动法律体系已成为下世纪头十年的重要任务,初步设想的法律体系框架为:

在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类二级法律之下,还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及规章,以此构成劳动法律的基本体系。

二、劳动制度改革目标

1. 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为平等主体的市场主体关系。

2. 建立公开招用、平等竞争的市场就业机制。

3. 变固定制为劳动合同制,建立企业自主用人的机制。

4. 建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群体的对话协商机制,推行集体合同制度。

5. 变行政办法解决劳动纠纷为依法处理劳动争议。

6. 建立劳动力市场标准体系。

7. 完善依法监察的工作制度。

三、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目标

1. 变单位保险为社会保险,目标是均衡单位负担,分散风险。

2. 把社会保险覆盖面扩大到所有的城镇企业、事业组织、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体劳动者。

3. 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4. 待遇水平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5. 实行基本保险、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满足不同水平的保险要求。

6.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和营运体制。

7. 实现保险的社会化管理。

四、建立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根据中国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准备用3-5年基本建立起新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

五、社会保险改革的进展与要求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安排,今年失业、医疗、养老等项社会保险的改革措施都要相继出台,总的进度要求是:

1. 失业保险改革于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失业保险条例》起开始实施。

2. 医疗保险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年底基本完成。

3. 养老保险改革,按计划国务院今年底前要发布《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全面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4. 初步建立起覆盖城镇的社会保险体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从现在的8400万人增加到1.45亿人;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从现在的8000万人增加到1.37亿人;医疗保险从现在的3000多万人增加到1.4亿人。

六、建立社会保险的基本制度

随着今年1月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发布实施,社会保险基本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建立和完善,过去按险种分散管理的状况得到了改变,逐步向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过渡,新的体制开始运行。

1.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发布前已成立、但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从条例实施之日起30日内履行社会保险登记,对已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应自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照或成立证件、银行帐号证明、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证件和资料。

2.申报缴费制度 按照新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申报缴费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名称、代码、开户银行及帐号、职工情况、缴费项目、缴费基数、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以及缴费的合计金额。

3.社会保险征收制度 新的征缴制度明确了征缴的三个原则,第一,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将过去按险种分别缴费的做法,改为有关社会保险费按不同的费率计算后合并征收。第二、社会保险费一次性征收,按规定时间,用人单位一次将所有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第三、社会保险费由一个机构统一征收,所有社会保险费在一个地区都统一由一个机构来征收,避免多头收费。

4.社会保险费强制制度 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建立的基本保险制度,它是强制性的,按照法律、法规应当参加社会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都必须按规定履行参保义务。

5.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制度 新的社会保险应包括保险待遇和管理服务两方面内容。这两个方面构成了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当前要按照及时、就近的原则通过商业银行、邮政局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发放社会保险待遇。明年要全部到位。

6.补充保险制度 国家鼓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在参加基本保险的基础上,自愿选择参加补充保险。

7.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制度 社会保险的争议处理广义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另一方面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

8.基金运营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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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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